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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教育守则标准
时间:2011/12/12 16:48:03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266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香港教育专业守则
(抽印本)

 教育人员专业操守议会
一九九五年十月

第一章  守则制订过程及有关背景简介

1.1   守则筹委会的设立和守则的制订

1.1.1   一九八二年,一个国际顾问团在「香港教育透视」报告书中建议成立一个「香港教师组织」,藉以提高教师的专业地位。

1.1.2   教育统筹委员会第一号报告书(一九八四年十月)不赞成设立教师组织,但建议编纂一份教学专业的“守则”,从而提高专业意识。

1.1.3   教育署于一九八七年六月按教育统筹委员会建议(注一)组成了「教育工作者专业守则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守则筹委会)(注二),以代替国际顾问团在检讨香港教育的报告书中提出设立「香港教师组织」的建议。

1.1.4   守则筹委会工作历时三年(由八七年六月至九○年六月),经过广泛的咨询,制订了《香港教育专业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并于一九九○年十月公布(当时每位在职教师均获发给守则一份)。

1.1.5   守则筹委会基于以下目标而制订守则:

(1)   在教育专业人员中发扬专业认同感。

(2)   通过制定一套共同承认、共同努力的道德准则,提高教育专业人员的士气。

(3)   透过制定教育专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为他们提供自律指引。

(4)   为教育专业人员提供指引,以维持高水平的教育。

(5)   强调教育专业对社会的责任,从而争取社会各界的信任与支持。

(6)   加强专业化,提高教育专业的自主权及社会地位。

(7)   促进教育政策制订的民主化。

(8)   促进社会民主。

1.1.6   守则筹委会认为,在拟定守则的同时,必须对守则的执行方法提出建议,并且建议立法成立「教师公会」,作为教师的专业组织,负责执行守则,维持专业纪律。

1.1.7   筹委会建议分三阶段开展教师公会的筹备工作,并在一九九一年邀请所有教育团体,选出工作小组,名为「香港教师公会筹备小组」;筹委会随即解散。

1.1.8   在一九九二年初,筹委会与筹备小组向教育统筹委员会递交了一份联合意见书,提出成立教师公会的大纲。

 


1.1.9   教育统筹委员会未有接纳守则筹委会的建议,改而在其第五号报告书(一九九二年六月)建议设立一个非法定的「教育人员专业操守议会」以下简称(操守议会),负责就如何提高教育专业操守向政府提供意见;拟订应用准则,以界定教育工作者应有的操守,以及透过咨询,使这套准则得到各个教育界别广泛接受;以及根据上述准则,就涉及教育工作者的纠纷或指称行为失当个案,向教育署署长提供意见。至于可否设立法定的专业管理组织问题,则留待数年后再作检讨。

1.2   操守议会的成立

1.2.1   教育署按教育统筹委员会的建议,于一九九四年四月组成了操守议会(注三)。操守议会研究了职权范围,也研究了九○年公布的守则,认为在缺乏具体案例作为基础的情况下,没有可能拟订应用准则,只能拟订一套原则性的条文。九○年公布的守则已是一套原则性条文的最佳蓝本,而且经过了广泛咨询,得到了教育界广泛的接受,在付诸实践前,实难予以修改。因此,操守议会决定以九○年守则作为执行工作的基本依据。

1.2.2   自守则初次公布,至今已有五年,相信很多新入行的教师未必有机会阅览守则的全文。直到目前为止,这守则是教育人员专业操守的唯一准则,对每一位教育工作者均极其重要。有见于此,操守议会决定重新印行守则第二、三两章全文(注四),以期现职教师均能人手一份,藉以提高业内人士的专业操守。

注一:   教育统筹委员会建议「透过教育署的统筹,去鼓励教师、校长、校董会及办学机构相互合作,编纂一份教学专业守则,从而提高专业意识。该守则规定教师在执行专业职责时行为上的道德标准,而所有检定及准用教师都应遵守。」

注二:   一九八六年十月,教育署召集了六十三个教育团体的代表举行会议,讨论成立及选出代表参加该守则筹委会,结果由各组别选出了二十五个团体代表组成了守则筹委会。筹委会于八七年六月举行了首次会议。

注三:   操守议会成员共二十八人,其中十四人由教师直接选举产生,十一人由教育团体互选代表出任,其余三人(一人为教育署长代表、二人为业外人士)由教育署署长委任。

注四:   教育工作者专业守则筹备委员会编订之《香港教育专业守则》(一九九○年十月)全书共四章,第一章为序言,第二章为守则,第三章为权利,第四章为建议执行办法。

【备注:教育署已经于2003年1月1日与教育统筹局合并成为一个新机构,新机构仍称为教育统筹局。】

 


第二章  守则

2.1   对专业的义务

一个专业教育工作者:

1.   应对自己有严格的要求,凡是可以促进学生身心成长的活动,都应该努力不懈地改进,以满足社会对专业的期望。

2.   应坚持专业自主是教育专业履行其社会职责的必要条件,并致力于创造有利于专业自主的工作环境。

3.   应努力保持教育专业的荣誉、尊严与情操,努力维护专业的团结,和衷共济。

4.   应透过各种学习途径不断提高专业才能,充实对教育及世界发展的认识。

5.   应不断促进公众对专业的认识,以维持崇高的专业形象及有效的公共关系。

6.   应尽其所能提供专业服务,努力提高专业水平,执行专业判断。

7.   应努力把教育建成富理想、具成果的专业,以吸引更多贤能。

8.   应努力增进不同文化之间的了解与尊重,促进不同种族之间的和睦相处。

9.   应致力维持及开拓专业内的沟通渠道,以保障专业的健康发展。

10.  不应从事有损专业形象的工作。

11.  不应为谋取个人私利而作宣传。

12.  不应接受可导致影响专业判断的酬金、礼物或其他利益。

13.  以专业工作者身份发言时,应首先声明发言的资格、发言的身份和发言的实质代表性,若发言涉及某方面的利益,须澄清发言者与受益者的关系。

 

2.2   对学生的义务

专业教育工作者应努力让学生认识到,他们是未来社会的栋梁。因此引导学生发掘自己的潜能,激励学生的探究精神,鼓励学生确立有意义的人生目标。

 


一个专业教育工作者:

1.   应以教育学生为首要职责。

2.   应以学生的德、智、体、群、美五育发展为己任。

3.   应对自己的教学质量负责。

4.   应尽力分担改善学习环境的责任。

5.   应根据学生的个别情况及学习能力,尽量因材施教。

6.   对学生的期望,应以学生的兴趣、需要及能力为依据。

7.   在教学过程中,应关心学生的安全。

8.   应给予学生公平的学习机会。

9.   应与学生建立互相信任、互相尊重的关系。

10.  任何时候都以公平、体谅的态度对待学生。

11.  不应因种族、肤色、信仰、宗教、政见、性别、家庭背景或身心缺陷等原因而歧视学生。

12.  应帮助学生认识自己的价值,建立自尊。

13.  与学生讨论问题时,应尽量保持客观。

14.  应鼓励学生独立思考,作出理性的判断。

15.  评论学生时应具建设性。

16.  应避免使学生难堪或受到羞辱。

17.  应致力培养学生精益求精的精神。

18.  应培养学生民主精神,教育学生尊重他人。

19.  应鼓励学生尊重老师,不作恶意批评。

20.  应确保有关学生表现的报告具真实性和客观性。

21.  非因专业或法律上的需要,不应泄露学生的数据。

22.  不应利用与学生的专业关系以谋私利。

23.  不应将专业性的教学工作交付非专业人士执行,有需要时应寻求其他专业的协助。

24.   在执行专业职务中若发现有儿童被虐待,应向当局举报。

 

2.3   对同事的义务

成功的教育,有赖各级各类教育工作者的合作。因此,一个专业教育工作者:

1.   应视同事为专业工作者,不因地位、职能、性别、种族、肤色、国籍、信仰、宗教或政见而加以歧视。

2.   应以学生利益为重,与同事衷诚合作。

3.   应支持同事执行专业责任,鼓励其发展潜能。

4.   应与同事分享种种观点与资料,以利于专业发展。

5.   应尊重学校行政当局的合法权力。

6.   对于有违良知的行政政策和措施,应首先循专业内的途径提出异议。

7.   作为行政人员,应尊重同事的专业地位,给同事以充份的机会对校政提出意见。

8.   在作出决策时,应使有关同事有充份参与讨论的机会。

9.   应致力建立同事间的融洽关系,减少误会;指导工作时,应客观而具建设性。

10.  对某一同事作出报告时,应容许该同事知道报告内容。

11.  对其他同事作推荐或证明时,应以公正、真实为原则。

12.  不应破坏学生对同事的信任及尊敬。

13.  不应恶意损害同事的专业信誉与事业前途。

14.  不应故意使同事难堪或受到羞辱。在批评同事时,应谨慎地避免伤害其自尊。

15.  应以公正原则处理对同事的投诉。匿名投诉应不受处理。

16.   除非事前知会对方,不应对同事的专业活动作批评。

 

2.4   对雇主的义务

一个专业教育工作者:

1.   应遵守合约和承诺。

2.   不应因私利而忽略正职。

3.   应尽其所能提供专业服务。

4.   应积极促进学校/服务机构政策的改善。

5.    应贯彻执行有利于教育的学校政策和指示。

 

2.5   对家长/监护人的义务

一个专业教育工作者应认识到教育学生是学校与家长的共同责任,因此:

1.   应尊重家长有询问、被咨询及获知子女情况的权利。

2.   应与学生家长建立友善合作的关系。

 


 

3.   应与家长交流对学生成长有助的资料及心得。

4.   应尊重家长对其子女教育上合乎情理的要求。

5.   应如实向家长反映其子女的学行表现。

6.    应尊重每个学生家长背景上的特殊性及应对所获悉的家庭私隐保密。

7.    应协助家长维护其子女在人身上、学业上的权利。

 

 

2.6   对公众的义务

一个专业教育工作者:

1.   应尊重法律及社会接受的行为准则。

2.   应与公众合作,共同了解学生目前及未来的教育需要。

3.   应以身作则履行公民的义务。

4.   应积极支持及推广公民教育。

5.   应关注小区建设及参与小区活动。

6.   应注意时事,关心社会问题,并致力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

7.   当公众意见分歧时,应教导学生尊重不同的立场和观点。

8.   应把尊重人权的教育视为要务。

9.   应致力培养学生的自由、和平、平等、理性、民主等意识。

 


第三章  权利

3.1   一般权利

作为公民,专业教育工作者应享有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利及基本人权。

 

3.2   作为专业工作者的权利

作为专业人员,教育工作者有权:

1.   根据专业所建立、保持及执行的专业及道德准则,注册或领取执照。

2.   在教、学自由的环境中工作。

3.   在教育政策、教学工作、小区关系各方面,参与及影响涉及专业服务的决策。

4.   对各种数据和观点,包括有争议性问题,运用专业判断加以陈述、演绎和批判。

5.   通过学习、进修、考察等,维持及提高专业水平。

6.   在教学过程中根据专业判断,因地制宜,因材施教。

7.   拒绝透露在专业服务过程中获得的资料。

8.   争取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

9.   对教育问题公开发表意见。

10.  当其专业职务受服务机构的措施影响时,要求出席有关会议及发言,并索阅会议文件。

11.  在不损其专业职责的前提下,兼任公职并得为兼任公职而享有合理的公假。

12.   拒绝与职务无关的非专业工作。

 

3.3   作为雇员的权利

作为雇员,专业教育工作者有权:

1.   谋求与其资历相符的职位,并获公平考虑。

2.   继续受聘,除非通过公正的程序,确立解雇或终止聘任的理由。

3.   在签订聘约前,获得聘任条件及规例的详尽书面通知。

 


 

4.   享有充份保障个人身心健康、安全及财物的服务环境。

5.   获悉对其本人的评核程序并提出意见。

6.   要求如实获悉对本人优缺点的评核,在需要时提出申诉。

7.   不因性别、种族、肤色、国籍、信仰、宗教或政见而影响其受聘或续聘条件,及其升职机会。

8.   在有任何措施将影响其受聘情况时,迅速接获对有关措施的书面解释。

9.   获得对其投诉的公正处理,并以包括仲裁在内的正当方法解决纠纷。

10.  参加职工会,参与保障雇员权益的活动。

11.  对不合理的合约条文循各种正当途径提出异议。

12.  在申请其他职位时,获原雇主发给确实数据的离职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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