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认为,国有绝对控股公司(尤其是国有垄断上市公司)的高营业收入并非完全是高管努力的结果,更多来自国家赋予的垄断优势,所以不能以企业名义业绩为依据,而应该按照实际企业业绩评价高管薪酬。如果排除国家赋予的垄断优势,这些垄断性国有企业的实际企业业绩会大幅降低。以2010年为例,中石油名义营业利润是1930.86亿元,扣除土地等各种租金优势后,实际利润只有366.86亿元,占名义利润的19%,但企业高管们却因为包含了垄断优势的名义业绩获得了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薪酬奖励。
羊城晚报记者查询巨灵金融系统的相关数据发现,就平均薪酬而言,在50家采掘业上市公司中,中国神华、中国石油及中国石化分别名列第2、第5及第11名;而在47家建筑业上市公司中,中国中铁、中国建筑、中国铁建及中国中冶则分别名列第2、3、4、6名。在这种大型垄断行业中,垄断国企的高管薪酬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然而这种高水平的高管薪酬,却有一部分来自于大型垄断国企的垄断地位和所获得的国家优惠政策,显然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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