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4日,美国环保署(EPA)颁布有关杂项有机化学制品生产的有害空气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
2003年11月10日,根据《清洁空气法案》(CAA)第112项的授权,环保署(EPA)公布了有关杂项有机化学制品生产的《有害空气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NESHAP)。
该标准提议阐明燃烧排放时应遵守的要求和可选的标准,将排放浓度限定为20ppm。并提议扩大有关储存罐蒸发补偿平衡的选择方案的范围,修订燃烧装置出口处浓度测量校正程序,以计算补充的气体,并阐明遵守状况报告单的签署要求。
该行动同样还提议修正几项依据中的错误和起草中的错误。在该联邦纪事的规则和法规部分中,由于环保署认为这些修正是不可置疑的,并且预料不会有反对的评议意见,因此对所提议的修正案直接采取最终行动。在最终规则的导言中,环保署解释了关于提出修正案的理由。
如果没有收到反对的评议意见,环保署对所提议的修正案将不再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如果收到了反对的评议意见,环保署将仅撤消与那些环保署收到的重要的反对评议意见有关的条款。环保署将在联邦纪事上及时公布撤回的信息,指出哪些条款将生效以及哪些条款将撤回。如果7月1日的联邦纪事中的规则和法规部分中的直接最终规则被部分或全部撤回,那么所有与所撤回的条款有关的评议意见将在随后根据本提议修正案的作出的最终规则中着手解决。
在采取随后的最终行动之前,环保署将不会开始第二个评议期。任何有意参加评议的相关方必须在这次进行评议。生效日期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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