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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个人信息不能只靠行业标准
时间:2012/4/18 9:55:09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2923 文章来源:新京报

  近日,工信部直属的中国软件测评中心透露,他们联合30多家单位起草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已正式通过评审,正报批国家标准。指南提出“最少够用原则”、个人信息用后应立即删除等,但这个指南并非国家强制性标准。

  近年来,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困扰很多人的“大麻烦”。有关部门起草的“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为很多人所期待。该指南彰显了相关行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为企业提供了行为准则,对保护个人信息能起到一定作用。不过,若没有相应强制惩罚措施,有效性如何还有待观望。

  但行业内的指南,终究难以约束行业以外的主体。有效保护个人信息,还需要行政、司法给力,而这有赖于相关法律的出台和完善。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有一些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早在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就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两项罪名,但对哪些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什么是“非法获取”,何种情形构成“情节严重”等,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权威司法解释的缺乏造成实践中检法机关、不同法官之间对此存在不同认识,必然造成自由裁量空间过大,进而导致定罪标准不统一、量刑结果不均衡。此外,这一罪行的犯罪主体有限,仅包括“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却没有囊括其他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和单位。面对日益严重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有必要出台新的司法解释,进行具体化、可操作的界定。

  还有,仅靠刑罚也不足以保护公民的信息安全,因为只有那些客观上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案件,才会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而在民事领域,同样面临法律缺失的问题。

  在民事领域,与公民个人信息相关的概念是保护个人隐私,但个人信息又不能完全等同于个人隐私。对于某些信息,如个人的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可以被归入个人信息的范畴,但是否属于隐私却存在争议。

  再者,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责任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通常来看,公民很难调查到信息泄露的源头,而且即使掌握了足够的证据,由于公民一般仅仅遭到了电话骚扰,没有造成物质损害,侵权人通常只是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责任,不会有赔偿损失的问题,侵权的代价很小。而公民要通过起诉维权,却要花费时间精力和诉讼费,诉讼成本过高。

  民众期待着一部设计合理、富有层次感、可操作性强、保护措施到位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及早出台,通过建立信息泄露源倒查机制、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企业保护客户信息评级机制等制度;通过明确责任,鼓励行业自律,增强行政机关监管措施,多部门协调联动、分工配合;让公民面临信息泄露可以起诉并且能够胜诉。由此,才能形成全社会参与遏制个人信息买卖和泄露的合力,使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得到更全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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