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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江苏省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时间:2008/5/30 9:58:00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4144 文章来源:《技术性贸易措施》

目前,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指向的主要目标是三大类商品及其生产制造过程,即机电类的机械设备、电子电器装置、家用电器等;轻纺类的纺织、服装、陶瓷、玩具等;农业产品类的各种农副产品、水产品和食品等,而这些商品是我国、也是江苏省的主要出口产品。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发达经济体是我国也是江苏省的主要出口市场,它们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和正在严重影响江苏省乃至我国的出口贸易。
 
    一、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江苏省主要产品出口的影响

(一)机电产品

江苏省机电类产品出口逐年增加,占江苏省出口量的比重已超过50%。主要产品是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运输工具;彩电、冰箱、空调和洗衣机等家用电器;电子电气仪器设备;电动工具;IT产品等等。影响江苏省机电产品出口的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表现在尾气排放、电磁兼容、绿色环保、包装材料以及再生利用和废弃回收等方面。
 

尾气排放标准 欧盟早就规定了机动车辆的强制性尾气排放标准,主要是针对排放物的烟度和颗粒度,包括硫化物限量指标,并对不同类型的车辆规定了不同等级要求。其中城市使用的轿车、客车标准最高,我们的轿车、客车很难进入其市场。对于乡村使用的拖拉机来说,欧盟规定的是欧Ⅱ标准。去年欧盟和美国联合宣布:截止2002年底,仍然达不到尾气排放欧Ⅱ标准的进口轮式拖拉机,从2003年起,每年只给予200台进口额度;还提出中国轮式拖拉机底盘安装接口的匹配性问题,要求采用日本柴油机与轮式拖拉机底盘的安装尺寸,才符合国际通行标准,并规定从2005年起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国外产品将不得输往欧美。这些规定极大地影响了江苏省常州、盐城、无锡等地区轮式拖拉机和柴油机的出口。若不按其要求做出改进,则有可能完全丧失欧美市场。如果其它地区国家仿效,对江苏省此类产品出口的影响更大。
 

电磁兼容 电磁兼容主要是指机电设备、家用电器工作时的电磁波对环境干扰、健康影响和自身抗干扰的能力,要求机电设备中的各类开关、中继元器件及线路设计科学、合理,一般要求集成度高、屏蔽性能强、脉冲低波形好。目前江苏省出口机电类产品为应对国外电磁兼容指标和可靠性要求,多数采用进口发达国家的开关电路、继电器、集成块等元器件。这些元器件价格高,在出口机电产品的总值中占有相当比例,大大降低了我们的实际出口创汇能力。即便是目前江苏省出口正劲的手机,国外正在研究新的电磁波能量吸收比值(SAR)限量标准,预计将来其出口道路也不尽坦途。
 

绿色环保 目前国外已相继禁止空调、冰箱等制冷设备使用氟里昂制冷剂,并逐步禁止R22型含氯制冷剂,而我国目前不少企业仍然在生产、出口此类空调、冰箱。欧盟已经宣布,对于低于100KW的小型空调,将从明年起实施绿色环保标准,即不允许进口采用R22制冷剂的空调器,只允许采用R407C和R410A两种制冷剂。对于此前已进口的非绿色环保型家用空调器的维修保养将于2010年停止进行。土耳其已于2000年1月正式对外宣布禁止使用氟里昂的机电产品进口,导致我国数万台空调被堵截在该国海关。去年江苏省某企业出口土耳其的2批冷水机因使用氟里昂作制冷剂而遭退货。
 

包装材料 欧美等发达国家还对进口机电设备的内部衬垫和外包装有严格规定,禁止使用发泡塑料作为产品防护,禁止使用未熏蒸处理的木质包装。规定必须采用可回收再利用或可降解的材料衬垫、包装,我国、江苏省曾经发生多起因此类原因而造成的退货或退运,由此蒙受很大损失。
 

再生利用 欧盟将废旧汽车义务回收制度扩大到电气电子信息产品、信息通讯器材及电动玩具等几乎所有家电产品领域。欧盟规定,自2006年1月起,只有达到按产品分类规定的再回收利用率指标的家电产品才能进入欧盟市场。同时还规定到2008年,钠、水银、镉等有毒元素将禁止在家电生产中使用。其中,对空调、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等大型家用电器规定再生率必须达到80%、再使用率必须达到75%;吸尘器、电熨斗、电动工具等小型家用电器再生率必须达到60%,再使用率达到50%;电脑、打印机、电话机等IT通讯设备再生率必须达到76%,再使用率必须达到65%;收音机、电视机音响等消费型家电再生率必须达到60%,再使用率必须达到50%;日光灯、白炽灯、其它照明设备再使用率必须达到80%等。这些产品都是江苏省出口的主要机电产品。欧盟上述规定不仅会导致生产上述产品企业2006年以后的销售及市场份额发生变化,而且其提前效应可能使此类产品在相关规定生效之前的销售也受到影响。目前欧盟成员国家电生产和经营企业对此亦表示关注和担忧。
 

(二)纺织品和服装
 

纺织品和服装在江苏省出口产品中占有较大比例,主要流向美国、欧盟、日本,而这些经济体对纺织品和服装规定的市场准入“门槛”最高,换言之,它们设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最多。我国入世后,根据世贸规则和入世承诺,这些国家对我国的纺织品和服装配额将逐步取消。为制约我纺织品和服装的“长驱直入”,它们除有条件逐年取消配额限制外,还采用技术性贸易壁垒为主的保护手段。目前对我出口纺织品和服装影响和制约最大的是欧盟生态纺织品标准及有关技术法规。在最新版欧盟生态纺织品标准Oeko-Tex Standard 100、200(2000版)中首次提出“环境因素”新概念。对棉花种植生长过程中限制使用的农药残留从原先的11种增加到22种,新标准规定了农药含氯有机化合物的总量限制;对纺织品染料禁用从原先的27种增加到29种;氯化物有机载体从1种增加至11种,包括苯及甲苯的氯化物,限量为1.0ppm。除此以外,新标准对其它检测控制项目也进行了调整,并规定,只要经过抗菌、阻燃整理的产品就不能作为生态纺织品,不可申请特别环保证明或贴挂生态标签。此外,欧盟许多国家还规定,对睡衣类服装必须做延迟燃烧试验,并要求对合格产品加贴“延迟燃烧” 、“远离火源”等标签。美国规定,进口服装必须通过指定燃烧试验,测试不合格的则列为不安全产品,必须退货并由服装生产者承担全部损失。这些做法显然使出口商左右为难,成为贸易的障碍。
 

据有关部门调查,在输往德国、荷兰产品的禁用染料检测中10%~15%左右的样品含有禁用染料。对部分常用染料调查中发现有80%的企业还在使用禁用染料。纺织面料不能达到国外有关标准要求,极大约束和限制了我国纺织服装产品的出口,我国目前服装出口量的95%以上属来料、进料、来牌加工,几乎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仅作为国外初级加工厂,赚取微薄的加工费。即使这样,国外企业对我国出口服装加工企业的环境要求还非常高,担心它们进口的面料在我国加工制作过程中受到污染。如江苏省某市的服装厂就曾接待过来自欧洲的客户,他自带样品挂在我服装厂加工车间墙壁上,要求过一定时间后检测有无污染。
 

(三)轻工产品
 

日用陶瓷、鞋类、玩具等是江苏省出口的重要商品。国际上对这类商品的技术性要求提出较早、项目较多。美国最先提出我输美陶瓷的铅、镉溶出量问题,因为铅、镉等对人体有害的重金属会引起人体器官功能紊乱,影响儿童智能发育,所以欧美各国和国际标准化组织都对铅、镉溶出制订了严格限量规定,并且越来越严。1992年1月美国FDA颁布法令规定:浅平器皿中铅溶出限量标准由5.0ppm提高到3.0ppm,碗杯类提高到0.5ppm,目前计划提高到0.1ppm。陶瓷中的铅、镉含量和原料配方、生产工艺直接相关。目前我国陶瓷生产加工仍然主要采用传统的生产技术,不利于减少或控制铅、镉溶出。如何在微铅或无铅情况下保证陶瓷釉彩的高温流动性和较好的光泽平滑度及艳丽度,是我国陶瓷行业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也是江苏省陶、瓷、炻器生产企业面临的严峻课题。由于上述欧美有关规定的影响,现在江苏省出口的日用陶瓷、炻器数量在减少,档次在降低。
 

国外对鞋类的技术指标主要是有害化学物和重金属含量。20世纪90年代,荷兰人首先发现鞋类中如果存在偶氮染料(AZO),会导致人体病变,因而第一个提出实行偶氮染料检测。这一要求随后就扩大到欧洲各国和美国、日本。欧盟各国,除限制在鞋子的面料、内里、皮革中偶氮染料含量外,还禁止使用五氯苯酚、甲醛、镍、铬、镉和镉化物等,以及三磷酸盐类阻燃剂(APO等)和8种其它有害染料。这对我出口鞋类企业制作原料和加工过程中使用的粘胶材料及其它辅料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果不改善原辅料的质量和控制制作过程中各种化学污染,即使入世后欧盟各国对我出口鞋类的配额逐步取消,但因为达不到进口国的环保要求,我出口鞋产品同样无法进入其市场。
 

玩具是目前江苏省出口大宗商品之一。由于玩具大多数为未成年儿童使用,其安全要求更高,我玩具主要出口市场对此都有严格规定,如欧盟EN 71、美国ASTM F963、德国DIN 53704、澳大利亚AS 1647等玩具安全标准。20世纪90年代,欧盟毒理、生物毒理和环境委员会在实验室监测中发现某些含有DEHP和DINP增塑剂的软质PVC玩具和儿童制品,与儿童接触会造成安全性危害,特别是DINP对肝脏和肾脏有副作用,DEHP会损伤心血管。因而欧盟于1999年12月7日做出决定,对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与口接触的玩具以及其他儿童用品中PVC材料如含六种增塑剂进行限量,要求PVC中六种邻苯二甲酸酯物质(DEHP、DINP、DNOP、DBP、DIDP、BBP)总含量不超过0.1%,此项禁令多次被延期实施直到现在。因此我们出口的玩具不得不采用价值昂贵不含此类物质的替代品,大大增加玩具的生产成本。
 

(四)农产品和食品
 

江苏省出口的主要农产品和食品有:大米、蔬菜、水产品、畜禽、罐头、肠衣、蜂蜜、冷冻小食品等,主要出口到日本、韩国、欧盟、美国等。这些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十分严格,重点是控制农业生产和食品加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生成的指标,如农药、兽药、抗生素残留限量等。日本对我国出口大米的检测从1993年的49项指标增到目前的123项指标;对我国出口蔬菜实施农残和重金属检测项目有甲胺磷、毒死蜱、氯氰酯等14项。日本厚生省除了对从我国进口的蔬菜实施入关前重点查控农药残留指标外,还对已通关进入市场的产品组织监督抽查,包括47个农残项目。日本规定,中国水产品如活鲜贝入境前必须存留48小时,进行贝毒素检测,检测合格后才能通关,而韩国的同样产品只需停留3小时。日本、韩国对从我国进口的河豚鱼实施逐条检验检疫。在动物源性食品、冷冻食品(包括水产品)方面,欧盟已从2002年1月31日起全面禁止我国的动物源性食品入境,并对我国提出农兽药中氯霉素、链霉素、四环素、磺胺类、呋喃类、激素类等18种药物残留的检测监控要求。其后,美国、日本分别提出11种药物残留检测。新加坡、泰国也提出类似要求。欧盟、美国、加拿大对我出口蜂蜜中的氯霉素含量限制标准从原来的10PPb提高到现在的0.1PPb。加拿大对蜂蜜中磺胺药物检测项目新增到15个。
 

国外对农产品设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越来越严,限制或控制项目越来越多,对我国出口农产品的影响和制约亦越来越大。1999年8月到2000年1月,我国共有634批出口食品因不符合美国的进境商品检验检疫要求遭FDA扣留,而今年1月~3月美国FDA就扣留中国产品490批次。受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江苏省目前已基本停止出口蜂蜜,水产品、蔬菜出口也呈现急剧下降态势。例如盐城传统出口产品淡水小龙虾,2002年1月~6月出口2474吨,而2003年1月~6月仅出口340吨。以往农产品出口占江苏省产品出口总额的近三成,到目前还不到出口总额的一成。
 

二、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措施建议
 

目前我国出口商品市场较多集中在日、欧、美等发达国家,而这些国家的市场准入门槛高、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全,且多数措施涉及或针对我国相对优势的产品;我国一些生产企业往往限于生产技术条件和质量管理水平,难以达到其技术要求;我国认证认可体系尚不完备,出口商品为适应不同国别、市场的要求需经多次认证认可或重复检测检验,导致产品成本增加和出口周期延长;我国许多外贸、生产、经营企业人员素质不高、资讯不足、信息不灵,对国际市场各种技术、环境壁垒认识不清或知之甚少,与贸易有关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卫生检疫要求、商事法律及案例等收集不全,借鉴分析不够,资料更新不快。这些原因必然制约和影响我国出口贸易健康、持续地发展。为此,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
 

(一)加强管理,提高技术素质和应对能力
 

面对名目繁多的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要努力提高我国出口生产企业、外贸经营企业的生产技术、质量管理水平;要重视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工艺技术进步和创新,特别是涉及或影响产品安全、卫生指标的工艺技术和设备;要善于引进发达国家的最新技术工艺和设备,不要再盲目引进国外淘汰的“二手”工艺和设备;要用国际标准规范和改进企业管理,真正从加强内部质量管理的需要出发而不是装“门面”。有些企业认为领到ISO9000、ISO14000等证书就拿到“国际市场通行证”了,其实这是很大的误会,ISO9000、ISO14000只是质量管理方面的国际标准,符合该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仅仅是对企业产品技术要求的补充,体系认证不等于产品免检,企业具体产品能否符合标准或市场要求,除满足国际规范体系要求外,更重要的取决于日常生产是否持之以恒执行产品技术要求和工艺技术规范。进入欧盟的产品要符合欧洲EN,经产品认证取得CEN认证标志,其中与人身安全有关的产品要取得欧盟产品安全认证CE,否则不得进口和销售。抓质量就是要按市场要求即输往国别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卫生检疫措施的规定来具体抓落实。
 

(二)与时俱进,重视创新,加快产品和市场结构调整
 

市场多元化是重要的,但不能寻求低标准的市场。科学合理的产品技术要求必将在世界范围内逐步推广普及,在进行市场拓展的同时,要抓产品的升级和新品种的开发,要在产品的“专、特、新、精”上做文章。新商品的开发要和产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老行业随着新产品的开发也会年轻起来,只有夕阳产品,没有夕阳行业。新产品的开发重点是功能扩展、改善环境、降低或减少安全隐患,要熟悉、了解未来市场需求和国外对有关产品的标准和技术法规。在新产品研发、生产、贸易过程中,要把资金和精力的重点放在市场技术需求分析应对、生产工艺设备更新和商品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方面。
 

(三)超前研究,主动应对国外技术壁垒
 

出口商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充分利用我国入世后建立的世贸组织TBT、SPS咨询点,及时收集、分析与本企业产品有关的各国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和卫生检疫措施,注意信息资料的改版、更新,研究国外现实和潜在的质量需求和技术措施要求。目前有关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系统尚不完善,还处于被动应付的状态。在这方面要加强超前研究,特别是可预见的潜在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欧盟《产品安全条例》早在四年前就开始酝酿,纺织品服装禁止使用偶氮类染料的指令起始于1994年德国政府公布的消费品安全法的修正案,这提醒我们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略见端倪时就应当予以重视和开展应对研究。
 

(四)运用世贸规则,理性对待技术性贸易壁垒争端
 

利用我国入世后具有了全面参加世贸组织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检疫措施等规则制订或修改的资格和发言权,及时认真的研究其它成员拟定的有关TBT、SPS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在其正式发布之前提出符合我国利益的修改意见,进而确保我国产品顺利进入有关成员的市场。对于国外已经实施的过分的技术要求,我们要认真开展科学研究,掌握科学依据和有关资料,运用世贸组织有关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打破其它成员为我国产品出口设置的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加强世贸组织TBT、SPS、DSU等涉及技术性贸易措施纠纷和案例的研究,从中吸取有益的经验和教训,有理有节地磋商对外贸易争端。自成立到2000年12月,世贸组织共收到各成员提交DSU裁决的各类贸易争端231起,其中涉及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纠纷就有26起,这26起贸易纠纷13起发生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占全部纠纷的近50%,其中位居被诉方前2位的为:欧盟8起,美国5起。通过世贸组织磋商解决机制,多数贸易纠纷得到了完全或部分解决,部分贸易纠纷进入争端解决程序,少数贸易纠纷处于提出问题、交流信息等待进一步磋商阶段,由此可见世贸组织在沟通各成员间有关情况,达到成员相互理解,敦促贸易纠纷解决方面起着一定的作用。
 

(五)加强检验检疫,把好进出口关
 

按照国际规则强化出入境检验检疫,对于不符合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正当要求的出口产品要严格出境检验检疫,防止或避免产生贸易纠纷并对其他同类或有关商品的出口产生不利影响。在资讯发达的今天,出口到一个国家的一种商品出问题,会很快引起“连锁反应”、“泱及无辜”。2002年欧盟因从我国个别地区出口的农水产品中发现问题而全面禁止从我国进口动物源性食品,这方面的教训应认真吸取。从国外进口的商品并不都是好的,良莠不齐的现象屡见不鲜,特别是影响人类、动植物安全、健康和生态环境、劳动保护方面的案例仍有发生。如江苏省从荷兰进口的肠衣中检出氯霉素超标、从进口服装面料中查出不符我国标准的成份,加强进口检验检疫不但保护我国人民、动植物安全、健康和生态环境,而且有利于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
 

对于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要全面、客观的认识和评价,这样才能发现我们自身存在的问题和进行科学合理的应对。应当说发达国家的科技能力、经济实力、环保水平普遍具有先发优势,在技术性贸易措施立法、环境保护等方面起步早、办法多,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体系。它们所采取的各种手段多数符合世贸规则和有关国际公约、协议,具有一定科学、合理性。当然,基于本国或本地区的利益,过高的规定环境保护水平,提出苛刻的技术标准,采取过分的贸易保护措施,甚至违背世贸组织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原则的情况也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应当客观认识和分析,分清哪些是符合国际规则,那些是违背国际规则,不能把国外有关贸易的保护措施都看成对国际贸易的阻碍。
 

对于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判断其是合理还是不合理,主要根据WTO基本原则和TBT、SPS协定的具体规定,从以下四个方面综合确定:1.动机是否正确,即是否符合保护人类、动植物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和防止商业欺诈等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合理目标。如果从保护国内市场或某一产业,或者为国内外汇平衡、紧急保障等经济需要,甚至为满足国内某种政治需要或某些既得利益集团的需要,采取技术性贸易措施,都属于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壁垒。2.保护水平是否适当、适度,即技术法规、标准所定检测项目、限量指标、技术要求等是否有科学依据或采用国际标准。如果不是采用国际公认的技术规范或标准,就应当提供充分和必要的科学论证。欧盟针对疯牛病和二?英所采取的卫生检疫措施,就是按照国际公认的OIE和CAC标准,经科学论证确定的,就不能看成技术性贸易壁垒。而近期日本《食品卫生法》修正案提出的菠菜毒死蜱限量指标,直接将新鲜蔬菜限量指标用到经多道加工制备的冷冻菠菜上显然是不科学的,而且该项指标远高于国际公认的CAC有关限量要求,也高于美国、欧盟同类限量指标,显然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3.程序是否符合透明度原则。采用或变更技术措施,如涉及其它贸易方,只要不属于紧急例外,应事先通知有关贸易方并给出审议时间,不能搞突然袭击。4.是否符合非歧视或国民待遇原则。所采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只要不涉及区域性疫情或病虫害,都应当是针对某一类商品,而不能公开明确或隐蔽变相的指向某一国家或某几个国家。日本每年进口菠菜99%来自中国,首先选择菠菜进行限制,明显是把矛头单独指向中国。日方《食品卫生法》修正案提出的技术标准,既缺乏科学依据,又具有国别歧视,应看成不合理的贸易障碍。
 

要客观认识和分析国外技术壁垒的两面性。对于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中合理的部分,我们应该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适应能力;对于不合理的贸易障碍,我们要学会合理规避和利用入世后应享有的权力和义务去理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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