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烈祝贺:西安交通大学“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标准高端论坛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优势产业地图首发式于4月15日(校庆日)隆重举行! 国家标准委等部门最新发布《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碳达峰碳中和中外标准数据库》即将上线!
国家实物标准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05/10/8 14:55:46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5012 文章来源:不详
发布日期:1986.01.0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实物标准(或称标准样品,简称标样)的管理,提高 实物标准的质量,保证文字标准的实施和制订,更好地满足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的 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文字标准有关的以实物形态出现的国家实物标准。 第三条 国家实物标准要根据实施和制定文字标准的需要研制,必须组成均匀 ,性能稳定并能批量供应。 第四条 国家实物标准的承制单位,由主管部门或全国实物标准委员会向国家 标准局推荐,国家标准局审查批准。 第五条 国家实物标准承制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局和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和 供需情况组织生产和供应。 第六条 国家实物标准的鉴定和定值,由国家标准局和主管部门授权的有关单 位或全国实物标准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鉴定和定值后的国家实物标准,由承制单位报主管部门或全国实物标 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标准局发布。报批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实物标准研制报告; 2实物标准质量鉴定定值报告; 3国内外同种实物标准主要特性参数对照表; 4实物标准的物理状态、规格、数量、包装、成本、价格; 5实物标准说明书; 6实物标准3套。 第八条 国家实物标准,由国家标准局统一编号,并发给质量合格证书。 国家实物标准的编号方法为国家实物标准代号“GSB”加《标准文献分类法 》的一级类目、二级类目的代号与二级类目范围内的顺序号、年代号相结合的办法 :GSB × ×× ×××-×× 年代号 二级类目内的顺序号 二级类目代号 一级类目代号 国家实物标准代号 第九条 国家实物标准应规定有效使用日期。逾期的实物标准须经复验后予以 确认或废除。 第十条 国家实物标准的质量监督由国家标准局授权的单位负责。国家实物标 准的复验由国家标准局和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对国家实物标准的定值有异议的单位,可向主管部门或全国实物标 准委员会提出复验要求,必要时由国家标准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仲裁检验。 第十二条 国家实物标准由批准的承制单位和主管部门,省、直辖市、自治区 标准(标准计量)局指定的单位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国家实物标准进行 销售和倒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标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国家标准频道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站文章注明“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的,版权均属于国家标准频道(本网站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文章;已经与本网站签署相关授权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文章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家标准频道”。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站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站注明 “来源:XXX(非国家标准频道)” 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文章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站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邮箱:service@chinagb.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