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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发布食品事故应急预案 瞒报迟报信息将严惩
时间:2008/5/29 23:14:12 作者:张玮 浏览次数:4127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记者2月13日从深圳市质监宝安分局获悉,为保证该辖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开展,该分局日前制定和发布了《深圳市质监宝安分局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深质监宝[2006]4号)(以下简称《预案》),对事故定义与分级、事故信息的通报和处理等作了明确规定。

  据介绍,《预案》仅适用于宝安区涉及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在处置事故时以“生命救助为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将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降到最低”等为原则。《预案》启动后,将成立应急处理、稽查执法、技术保障、后勤保障和信息报送5个基本行动小组。

  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共分四级

  据介绍,《预案》所称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事故,是指深圳宝安区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含前店后厂)生产、加工的食品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以及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安全事故。

  《预案》按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其中,“一般”(Ⅳ级)指事故一次伤害的人数在50人以下,但无人员死亡的食品安全事故:“较大”(Ⅲ级)指事故一次伤害的人数达50~99人,但无人员死亡的食品安全事故:“重大”(Ⅱ级)指事故一次伤害的人数达100~199人,或伤害人数不足100人,但导致1~5人死亡,或事故发生在学校(含幼儿园)、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且伤害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或者有其他证据表明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别重大”(Ⅰ级)则指事故一次伤害的人数超过200人,或伤害人数不足200人,但导致5人以上死亡的食品质量安全事故。

  半小时内赶赴现场

  根据《预案》的事故报告时限要求,信息接受单位接到食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在15分钟内将相关信息电话报告分局,分局则在1小时内口头向市局作出初次报告;对初步判断为较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分局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收到食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在半小时内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相关调查工作。如确认存在食品质量事故的,事故处理执法组应立即对造成食品生产企业事故的涉嫌食品进行封存扣押,立即对涉案企业以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要求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危害食品,查明已售危害食品的流向,并组织召回相关产品;事故处理技术保障组应对分局在处理食品质量事故过程中抽取的样品迅速检测,并在允许的最短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对确定的危害食品生产,处理执法组还将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法对涉案食品进行监督销毁。

  瞒报、迟报信息将受严惩

  《预案》还强调,对在处置食品质量安全事故中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由所在单位以及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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