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申领3条件
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2个月;
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含租赁),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满12个月;
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12个月。
备受关注的深圳人口政策重要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昨起公示并听取公众意见。深圳居住证制度将把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切割分离,居住登记实行“全覆盖”,而居住证则自愿申请。这也意味着居住证将由“重登记”转为“重服务”,持证者或可申请公租房或租房补贴。
自2008年起,深圳用居住证制度取代存在了24年的暂住证制度后,截至去年底,全市已发放居住证2000余万张。“现行深圳居住证制度主要还是针对流动人口管理,即从人口信息、登记这个角度去制定的,当时也有想过把公共服务和人口登记这两个功能都让居住证来承担。但是两者之间存在一个矛盾,一方面,所有到深圳的人都要求办居住证,即‘全覆盖’;另一方面,公共服务无法做到全覆盖,这导致居住证的服务功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副主任刘曙光说。
“这次条例的最大变化是今后将把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分开。其中,居住登记的管理还是跟现在一样,而居住证则由‘登记功能’变为‘服务凭证’,可以说这是一个翻天覆地的变化。目前,这方面的创新,上海政府以政府规章的形式进行了,而从人大法规上来制定,则深圳应该是第一个。”刘曙光说。
居住证功能的变化,也相应带来居住证含金量和申领门槛的提高。“居住证实行自愿申请制度,并设定了门槛。一是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2个月;二是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含租赁),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满12个月;三是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12个月。”刘曙光说。
刘曙光说,今后的居住证所涵盖的公共服务有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只要持证就马上可以享受的11项基础服务,“这个11项是以现在居住证的功能为基础,又拓展了一些就业培训等服务”;第二个层面则是需要持证有一定年限后可享受的服务。
“比如可以享受同住未成年子女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同住未成年子女参加少儿医保;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租房补贴;同住父母享受基本养老服务等公共服务。”刘曙光说,具体的年限到时会根据各个部门提供服务的能力和办证者的需求调查,出台配套的细则。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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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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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申报义务人变为房东或单位
现行制度中,居住登记信息一般由出租房管理部门挨家挨户地敲门登记,并由非深户籍人员作为申报人。《条例》则实行主动申报制度,并把为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申报义务人。
申报登记又分为四条具体做法:
一是“即时申报登记”,即“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具有留宿功能的其他经营场所”这一类居所提供者需即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者登记信息。
二是“七日内申报登记”,即“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用人单位;中高等教育、培训等相关机构;其他有偿提供居所的单位或者个人”这一类居所提供者需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搬离之日起七日内,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三是“30日内申报登记”,即单位或者个人为非深户籍人员无偿提供居所30日以上的,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之日起30日内、搬离之日起7日内,申报登记信息。而居住时间不满30日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四是“定期申报登记”,即申报义务人为未办理居住证的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超过3个月的,除入住时申报登记外,应当自该非深户籍人员及其同住人入住之日起,每3个月就申报一次居住登记信息;如果是申报义务人近亲属的,则每6个月申报一次。
上述四种情况,前三种如未定期申报的,将按未申报登记人数每人500元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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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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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自愿申请并设定门槛
以前申领居住证没有门槛,现在要申领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2个月;二是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含租赁),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满12个月;三是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12个月。
不过,符合特区人才相关规定,或者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直接申领居住证。
在申领过程中,如申领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及证明材料的,3年内不再受理其同类申请,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30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单位为非深户籍人员代办居住证过程中,有这一违法行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称,居住证自签发之日起,证件有效期为10年。证件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届满前90日内申请延期。每次延期均为10年。而初次申领居住证的,免收工本费;补领、换领、再次申领居住证的,则工本费由持证人承担。
此外,居住证还需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逾期未办理居住证签注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逾期两年内申请补办签注的,自签注之日起,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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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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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享有三个层次公共服务
《条例》将持证人享有的公共服务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基本待遇,即持证人可以为同住未成年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申请幼儿园儿童健康成长补贴;申请困难救助等公共服务;申领驾驶证、买车和年检手续;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社工服务、困难救助、就业辅导培训、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与户籍居民同等优惠;申请开具居住证明及与身份相关的证明,以及国家和特区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二是优惠待遇,即持证人符合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条件,还可以享受同住未成年子女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同住未成年子女参加少儿医保,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租房补贴,同住父母享受基本养老服务等公共服务。
三是申请入户,即持证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积分入户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
■声音
深圳市律协公益委副主任许宜群:
新政策体现了
权利义务对等
“让房东作为居住登记申报的主体,是一个比较合理的安排。从目前的现实来看,租赁房屋的基本都是年轻人。很多年轻人甚至12时以后都不在家,即使你挨家挨户去登记,他们也没有一个固定的时间等着你。通过这样的技术手段来解决,一方面,能够有效地提高行政效率。另一方面,房东掌握住户的真实信息,保证住户们的安全,也是在他们享受权利之后,所承担的一个基本的义务。”许宜群说。
许宜群说,现在全国有一个新趋势,各地都在尝试打破户籍制度的限制,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让在深圳居住、工作、生活一定年限的人,享受到和深圳居民同等的权利,这样做可以为全国做实验。
“目前的政策是一个平衡,用法律的术语讲,就是权利义务的对等。既让那些为建设这个城市凝聚了心血、承担了责任的人,更多地享受到城市发展带来的权利,也通过一定的门槛设置,让和深圳无关的人不能平白无故地享受到这些权利,避免了不公平的出现。”
■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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