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1月由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公布的关于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已于3月1日开始实施,原有关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规定同时废止。新办法是为适应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制定的木质包装国际标准而出台的。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要求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在出境前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确定的专用标识。它标志着在国际商品贸易中对木质包装的使用有了一个国际公认的统一标准。 以我国为例,松材线虫是属于国家禁止进境的二类危险性有害生物。松材线虫原产于北美,它是随疫区国家的输华木质包装材料被带入中国的,1982年在中国首次发现。松材线虫侵害的对象主要是松树和其他针叶树。松材线虫侵害松树后,导致松树针叶迅速失绿、变黄,而后整株松树枯萎死亡,一棵高大的松树从发病到死亡仅2—3个月。我国境内的松材线虫主要从美国、日本传入,仅1998年至1999年10月,中国检验检疫机构从来自美国、日本的木质包装材料中截获松材线虫分别达44次和28次。目前松材线虫在我国的江苏、安徽、广东、山东和浙江五省的局部地区都有存在,已造成1600万株松树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人民币,造成森林生态效益损失216亿元人民币。 光肩星天牛是一种破坏性极大的林木害虫。美国于1996年在纽约、芝加哥等地发生了光肩星天牛的危害。长期以来,美国一直将光肩星天牛的出现归咎于中国输美货物木质包装携带入境,并以此为由对中国所有输美货物木质包装采取紧急检疫措施,要求所有货物木质包装在出口前必须经过除害处理,否则将被销毁或退回。之后,欧盟、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也相继采取了类似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使用木质包装商品的出口。 在人类未能从源头上根本消灭这些有害生物之前,则需采取可行的有效措施进行人为的控制和预防,将灾害的可能性减少到最低限度。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制定这一规则主要目的是在全球范围内制止以吞噬木屑为生的各类昆虫通过其寄生的木质包装材料随出口商品跨界蔓延。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制定新标准之前,就有许多国家发布过关于出入境木质包装的SPS通报,制定各自的检疫标准,用来降低有害生物及植物疫情跨境传播的可能性。我国于2002年初就专门针对来自美、日、欧、韩的木质包装制定了进境检疫的具体细则,以防止松材线虫的侵入。 关于限定木质包装材料,主要针对可能成为植物有害生物传播途径的针叶和非针叶原木。它包括下列包装材料:托盘、垫木、条板、填塞块、圆筒、木箱、负荷板和活动木质容器等。这些包装材料几乎在任何输入货物中存在,包括一般不作为植物检疫检查对象的货物。对于完全通过胶水、加热、加压或这些方法的结合产生的木质产品如胶合板、碎料板、定向条状版或薄板等制作的木质包装材料,应视为已得到充分加工从而消除了与原木有关的风险,因此不对这些有害生物进行限定。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和刨花等木质包装材料及切成薄片的原木可能不是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的途径,不应限定,除非技术上证明需要。 关于处理措施,准则中已批准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两种可采取的方法。 热处理,即根据特定时间—温度安排加热,这种安排实现木芯最低温度56℃及至少30分钟。窑中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它处理方法只要符合热处理规范则可视为热处理。例如,化学加压浸透通过利用蒸汽、热水或干热,可能符合热处理规范。热处理以HS标记表明。 对木质包装的溴甲烷处理标准为最低温度不应低于10℃,最低熏蒸时间应为16小时,溴甲烷处理以MB标记表明。其标准如下: 我国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于2005年1月10日正式公布。在木质包装材料范围、除害处理方法、加贴专用标识等方面都采用国际标准。在新办法中,对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按照新的管理办法,木质包装生产企业须经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后获得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检验检疫机构对除害处理过程和加施标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处理结果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定除害处理合格后,标识加施企业按照规定加施标识。未获得标识资格的企业应从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的木质包装除害处理企业购买已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并要求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生产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不合规定或违规操作的,将被暂停或撤消其标识加施资格。 在我国的出口商品中,90%以上要使用木质包装。国际标准和新办法实施后,将会提高使用木质包装商品的出口成本,对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除害处理技术也将是一个巨大考验,因此提醒我国相关企业密切关注这一信息,详细了解新办法的实施细则,积极加以应对,尽快规范对木质包装的使用,符合进口国的检疫要求,保证对外贸易的畅通,防止有害生物跨境传播。 在执行新的木质包装国际标准的国家中,也有个别国家的个别细则保留了本国的做法,与国际标准有不同之处。如:欧盟于2005年3月发出补充通报,对实施细则做出了如下修改:对于2005年2月28日之前生产、修理或循环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在2007年12月31日前不适用ISPM15号规定的标志,关于木质包装中垫料的规定,至2007年12月31日前,仍可使用无有害生物及活害虫迹象的剥皮木材制造衬垫材料,关于木质包装的去皮规定将推迟到2006年3月1日;澳大利亚规定木质包装须无皮并且每立方米用48克溴甲烷熏蒸24小时(不是16小时),接受处理的木材其最小刨面的直径不超过200mm,对熏蒸处理的结果,澳大利亚将对其处理时间重新进行评估;输入韩国的针叶木质包装必须实行热处理;进入土耳其的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加拿大、美国、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实施该标准的时间为2005年9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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