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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洋快餐在中国玩双重标准
时间:2008/5/29 23:14:48 作者:葛丰 浏览次数:3647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洋快餐的麻烦接二连三,不过相形之下,他们在中国的境遇可要好得多。譬如说,在当地政府及众多消费者团体共同施压下,包括麦当劳在内的美快餐企业被迫纷纷公布其产品成分,不过在中国,这些巨头们似乎还未有此打算。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由此可见,中国消费者同样享有关于快餐产品成分的知情权,本就有着充分坚实的法律依据,而洋品牌们经常挂在嘴边上的表白———严格遵循中国法律,倒是经常有些言行不一的味道。

     细究起来,这也不是什么新鲜事了,近些年来,跨国公司在欧美和中国市场分别执行双重标准时有披露,内容涉及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售后服务、危机处理不一而足,其发生频度之密集、表现形式之多样,显然已非个案所能解释,其背后规律性的机理必须及早予以认识和破除。

     从根本上来说,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在强大的资本面前,必定呈现出弱势状态。从世界各国发展史来看,在市场经济发展早期阶段,消费者利益受损是一种突出的共有现象。而为了改变这种失衡的力量对比,除了在立法环节应偏重保护消费者权益外,救济手段的设计也很重要。

     仍以快餐为例。2005年8月,美国加州总检察长比尔·洛克耶同时将9家快餐连锁店和零食生产商诉上法庭,要求他们在油炸食品薯片和薯条的外包装上注明该食品可能含有丙烯酰胺———一种可以致癌的化学物质。这9家食品连锁店包括麦当劳、肯德基、汉堡王、温狄、福利托-雷等公司。可以想见,即使强大如麦当劳者,也很难对此压力等闲视之。

     当然,由于两国国情存在巨大差异,美国的做法未必适用于中国,但最起码,这一案例中有诸多地方可以为我们所借鉴。跨国公司双重标准、营销歧视所以发生,与所处市场缺乏对其足够的制约密不可分。毕竟,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消费者多是单个自然人,而经营者多为有组织的法人,很难想象,仅凭前者弱小的力量,能够改变博弈的结果,因此,这需要我们在整个市场机制的设计、规范、监督等方面,不断进行必要的完善,惟其如此,方能使某些不知自重的跨国公司被迫收起傲慢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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