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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立彪:标准就该删繁就简以一规百
时间:2017/5/3 9:44:24 作者:胡立彪 浏览次数:9296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日前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据悉,该草案一审稿针对现行标准化法所确立的标准体系存在的标准缺失、标准老化、标准相互交叉打架的问题进行了修订,重点扩大了标准制定范围;整合了强制性标准;增强了标准有效供给。

  在审议过程中,关于现行标准体系中存在标准相互交叉打架的问题,特别受到委员们的关注。有委员表示,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仅标准名称完全相同、实施中易混淆的就有近2000项;有些标准技术指标不一致甚至矛盾,不同部门不同单位指定的标准或规定之间存在冲突;强制性标准涉及健康安全环保,存在制定主体多,数量庞大,缺乏有力的组织协调。正是针对这些问题,这次修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整合诸多标准,防止标准过多过滥。

  现实中,因所采标准不一或标准内容打架而引发纠纷的案例有很多。去年10月,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旗下品牌饮用水“优悦”被江苏省苏州市食药监局检出不应在饮用水中出现的铜绿假单胞菌。然而,公报发出不久,康师傅在其官方网站发表声明,称自家的水是合格的,并附上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一份公函,该函证实其工厂资质及同批次留样检测均合格。虽然两个检测机构层级不同,但均为国家监管部门所属单位,其检测结果应该具有权威性,可是对同品牌同款饮用水进行检测却给出迥然不同的结果,这让两个机构都很尴尬,也让企业无所适从。原因很简单,两者进行检测所依据的标准或检测方法不同,其中存在有冲突的地方。

  权威监管机构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之间因标准问题掐架的事就更多了。以地板行业为例,在地热木地板甲醛检测问题上,就曾出现互怼的情况。2015年2月,浙江省消保委委托浙江省家具与五金研究所对市场销售的部分地暖地板进行甲醛释放量比较试验,结果显示,在40℃环境下,受试15个样品只有2个符合GB 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关于E1级限量的要求(即甲醛释放量≤1.5毫克/升),达标率仅有13%。而对于这样的对比试验结果,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却不予认可。该协会召集行业标准起草专家进行讨论,得出结论认为,浙江省消保委的对比实验,缺乏检测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均找不到同样的检测方法,其结果与标准要求值无法进行对比。上述两方打架的“架点”是地板检测方法,而事实上,我国目前的地板检测方法,对于温度升高之后的甲醛释放量标准确未作出明确说明。

  标准太多、太乱,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目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太老。该法是1988年制定的,距今已经有接近30年的历史。而且它所规制的标准主要涉及工业生产和工业产品,而现在的标准已经广及农业、医疗、卫生、航空等各行各业。这就好像一条老旧狭窄的公路上不断加入各种车辆,它们各有各的开法,难免出现剐蹭磕碰。当然,标准杂乱,出于多门,背后也有利益推手。比如地方标准,其制定者肯定会倾向于保护地方企业利益,标准条款或多或少、或明或暗会加入限制其他地方企业的条件,形成壁垒。而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社会团体标准等,自然也会有行业、企业、社会团体的利益参与。由此可见,各种标准打架,实是各方利益纠葛。

  面对这样的标准乱象,应该怎么办?答案很简单:删繁就简。杜甫有“示我百篇文,诗家一标准”的诗句。虽然他所谓的“标准”并非指我们现在理解的法规意义的标准,但其所传达出的标准以“一”规“百”的规范意义,却古今一理,具有参考价值。这个“一”非仅指数量少,更有“统一”的意义指向。正是基于实现“统一”的考虑,去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目的就是要对现行标准进行整合,要建立统一的强制性标准体系,有效避免标准间的交叉重复矛盾,防止出现标准“打架”及行业壁垒和地方保护,做到“一个市场、一条底线、一个标准”。

  现在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就体现了整合精简的“统一”理念,重点解决强制性标准制定主体分散、范围过宽、内容交叉重复的矛盾。我们希望修订后的标准化法能够收到预期效果,其未来的施行能够推动中国标准化建设向更好的方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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