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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标准化专家谈
时间:2017/9/13 9:45:26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409 文章来源:法制网

    【编者按】近日,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举行。研讨会上,天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赵飞致辞,多位著名专家学者与来自北京、江苏、广东、重庆、四川等省市的法官共同围绕司法标准化的价值、构建、适用及展望进行了深入的研讨。与会专家学者对司法标准化工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指导司法实践的重大意义和现实成果一致给予充分肯定。专家学者们认为,天津法院秉着改革创新的开拓精神,以公正司法和严格司法为出发点开展司法标准化工作,是落实四中全会提出的严格司法的重要举措。司法标准化遵循司法规律,创新司法管理,紧抓司法生命线,“内外兼修”,既为法官判案和法院管理提供了标尺和抓手,也为诉讼参与人、律师、人民群众提供了指引,提升了司法公信力,让司法公正看得见、摸得着。这是司法工作精准化、精细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可以称之为“司法界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司法标准化是一个前景广阔、意义重大的巨大工程,经过天津法院三年来的不断努力,现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架构体系,是可复制并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经验。今天,本报特将与会专家学者观点摘要刊出,敬请关注。   

  司法标准化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路径

  赵飞 (天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天津法院立足实际、砥砺创新,走出了一条以司法标准化落实司法责任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路径。实践证明,司法标准化是衡量法院工作的“检验尺”,是评价法官行为的“对照表”,是法官公正办案的“路线图”,是法院审判管理的“新抓手”,是传承司法经验的“教科书”。作为全国法院系统中首个推行司法标准化的省市,司法标准化工作必将对天津法院的发展带来深远影响。

  司法标准化是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工作模式

  殷元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近年来,天津法院深入推进司法标准化建设,全面深化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改革,努力构建以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为前提,以明晰的权责分工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新型审判权力标准化运行机制,以司法标准化促进审判执行工作的法治化、精细化、智能化,取得了积极有益的经验。

    司法标准化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加强自我管理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工作模式。是遵循司法价值、司法规律和司法经验,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制定、发布、实施各类司法工作标准,对司法标准的应用进行检验和监督,以统一司法尺度,增强案件质效,树立司法公信,提升司法水平的活动过程。

    司法标准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司法标准化是司法权的特性所决定的,具有职能的特殊性;司法标准化是司法需求的无限性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矛盾日益突出背景下的产物,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司法标准化以保障严格公正司法为己任,具有功能的有效性。

    司法标准化的探索和实践,突出了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的主题主线,契合司法的价值追求和基本规律,立足司法需求和实践应用,注重发挥司法标准化在规范、指导、保障、促进严格司法方面的特殊功效,展现出良好的应用前景,具有广泛的实践和应用价值。

  司法标准化具有创新精神

  陈光中 (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

    天津高院在四中全会之前就提出了推行司法标准化,非常有眼光。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有很大的力度,全国标准化工作有这么大力度的,只有天津一家。仅3年的时间取得这么大的成绩,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也得到了社会上的认同,是十分可圈可点的。这是一项改革,具有创新的精神,有敢为担当的精神,应当给予高度的肯定和赞赏。

    司法标准化着眼点、出发点是什么?是严格司法、公正司法。按照四中全会来说,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更是司法的生命线,现在司法公正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社会上出现冤案,这些问题怎么去解决?司法标准化就是想通过严格的司法来最大程度的实现公正司法,着眼点和目标是正确的。

    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取得成功的渠道和经验有三点:一是注重遵循司法规律;二是注意依法办事;三是注重总结办案经验。

    标准化究竟起了什么作用?司法标准化是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之内,更具体化,更有可操作性,可以复制。最主要的就是标准化是公平秤,更加精细、具体,更加容易操作,更加容易自我检查。同时也有利于外部的监督,可以使天津法院的工作有新的进展。

    司法标准化今后要注意和探讨的问题:一是应该更加注意带着问题搞司法标准化,带着问题不是天津法院没有做,而是我希望做得更加得利;二是司法标准化要注意不同的类型,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情况,也就是说,标准化应该和多元化相结合,标准化不是死标准,而是有开放性的,这个是符合司法规律的;三是要注意标准化和科技化的改革结合起来。必须要把标准化与科技化、信息化和我们的智慧法院结合起来,才能更加符合我国司法现代化、民主化、法制化,更能符合我们公平正义的要求。

  司法标准化建设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

  胡仕浩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天津法院推进司法标准化建设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成果。天津法院推进的司法标准化是我们此轮司法改革中最核心的司法责任制如何落地落实的重要举措。如果没有标准化,那么责任制的落实缺少了一些配套的机制。司法标准化依照法律规范、审判规律、群众诉求、文化传统来为公正司法严格司法定标尺,这种改革的方向方法是正确的。周强院长、沈德咏常务副院长、李少平副院长都先后作出批示,予以肯定。中央改革办、中央政法委以及主流媒体都宣传天津法院推进的这项改革。习近平总书记说的牢牢抓住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即司法责任制的改革,司法标准化是重要的抓手。

    如何把握标准化的定位?标准就是规则,就是尺子,量的首先是法官自身的司法行为如何规范化,如何合乎法律规定与司法规律,如何让公正司法有生命力。标准化要简化优化体系化可视化,归根结底是要科学化,要把程序的规则和办案的系统融合起来。法官的司法行为必须从被动的、不自觉的约束变成主动自觉的应用标准化规范处理每个司法案件,在司法过程中自觉的对照这个尺,衡量自己的行为是不是合乎标准。

    未来标准化的推进应该考虑标准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标准对法官行为的约束和充分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标准和信息化之间的关系。公平正义如何感知,是我们标准化最终要实现的目标,希望这项成果既要有顶层的设计,也要有地方的探索,这是天津难能可贵的经验。

  司法标准化的价值

  樊崇义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

    天津法院把司法标准化落到实际工作中,实际上就是把三大诉讼法落到实处,是一个活的诉讼法教材。

    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对司法标准化各个方面都进行了探索,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总揽了法院工作,属全国首创,是一个了不起的工程。经过3年时间的实践,天津法院取得了明显的实施效果,具有很高的推广价值。

    司法标准化是人民法院管理从行政化转变为法治化的重要途径,具有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平公正、使人民群众对每一起案件感到公平和公正的价值;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规范司法行为,规范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强化司法责任制等课题的重要研究成果。

    最后提一点建议,司法标准化如何遵循司法规律,抓住司法属性,对司法的判断性这一特征在司法标准案件质量方面还要精雕细琢。同时希望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原来实施的基础上,对以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一是深入研究审判权的基本规律和特点;二是如何用认识规律、用审判原则来制订精细的标准;三是认真总结经验判断、逻辑判断和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标准是什么,尤其是研究如何限制自由裁量权的规则,标准是什么;四是三大诉讼里的证明标准的理解适用问题;五是正确认识司法标准和司法责任制的关系。

陈卫东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司法标准化是在深化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的一项创新改革举措。司法标准化的目的实际上是规范司法行为,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标准化切合了我国司法实际,把规范性法律法规予以细化,变成统一适用的标准,有助于法律精神的统一理解、统一适用,进而实现司法的公正。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最希望法律规定的清清楚楚,特别是抽象的原则具体化,而司法标准化的细化具有非常现实的解决办案的意义,对办案法官有好的作用,提升了审判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最终裁判更加恰当。

    天津高院对司法标准化的探讨不是一时的心血来潮,而是来自于天津法院自上而下对司法标准化这种严肃认真的研究,总结了全市法官多年来司法实践的经验,态度是严谨、严肃的,这是一种有益的探索。通过司法标准化,让司法公正看得见,摸得着。

沈亚平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天津市行政管理学会副会长)

    司法标准化不仅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背景下进行的,也是在我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背景下进行的。目前,不同的治理主体对治理现代化都在进行探索和实践并取得了相应的成效。从传统的粗放式管理到现代的精细化管理的新趋势是其成效的重要方面,而司法标准化也体现了这种趋势。因此,我们不仅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义上理解司法标准化,也应该在努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种高度上来理解和诠释司法标准化。

  司法标准化的构建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司法标准化建设是我们长期以来司法经验的总结和提炼,这个工作过去有些法院做过,但是没有像天津高院做的那么到位完整,总结的那么好。天津法院的标准化建设按照司法规律,做了很多有利的探索和创新。很多做法都具有天津法院自身特点的重要创新,已经在实践中有了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对实践中如何保证同案同判作了很有效的探索,对于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为司法改革作出重要贡献。

    司法标准化对立案审判执行中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标准化管理,从管理学层面讲规则越具体、越明确才能让整个司法过程、管理更加精细化,裁判质量更加有保障。天津高院的做法给我们提供了非常好的经验。司法标准化对于裁判过程具有指引作用,可以为提升裁判质量,保证司法的公正提供有效的指引,能够防止司法裁量权被滥用。当然,在标准化制定过程中,要针对不同的事项,区分标准化的管理和标准化的指引。对涉及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更多要靠标准进行指引,而且不是设置整齐划一的标准进行管理。

  付 强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标准评估部主任)

    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工作开展了三年多,取得了很大效果。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是由全体法官参与制定,是自下而上的工作模式,很新颖。

    司法的质量不仅仅体现在裁决文书,过程也是司法质量的一环,就算裁决很符合法律,但是如果过程有瑕疵,也是会出问题的。标准是一个工具,一种手段,是一个软法,是推荐性的,是弥补法律不足的一个工具。标准化要定位于未来,未来标准化要与信息化结合。

    天津法院的司法标准化要进一步推广,可以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名义向最高法院、国家标准委申请一个司法领域标技委,有了这样一个平台,就能把全国司法界的“大咖”们吸引过来,共同商讨,申请立项,制定的过程就具有流程化、体系化,工作就更加有意义,可以将天津的经验以国家标准的形式向全国推广。

  梁津明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原院长、天津市法学会副会长)

    2014年以来,天津市法院颁行了6类26个司法标准,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司法标准体系,在全国具有开创性,同时对规范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提高审判案件的质量具有基础性作用,可圈可点,应喜应贺。

    裁判文书的质量标准是其中之一,该标准对文书说理规定了四个方面要求,憬宏院长主编的《人民法院司法标准化的理论与实践》一书对此有进一步的阐述,这对规范裁判文书说理,提高司法审判质量,展现司法改革成效具有积极影响。但从学理上看,说理的标准如何合法,说理的标准如何精细,说理的标准如何多样,以及对已确定的标准如何实施动态调整还有完善的空间。

  司法标准化的适用

  卞建林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

    这个暑假我一次又一次被司法实务部门所感染、所震撼。贵州的大数据、苏州的智慧审判模式以及今天的司法标准化,都让人感受到司法实务部门改革的热情和无限的创造力。司法实务系统需要多方面的人才,包括信息化人才、标准化人才及其他高科技人才。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确实难能可贵,全方位地取得这么大成就。

    天津高院探索司法标准化具有重大意义,这是贯彻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严格司法的重大举措,严格司法就要有标准,包括实体裁量标准、证据标准、程序标准等,让司法工作不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还要有标尺、有裁量,进一步精细化、明确化。

    为进一步深化司法标准化,我提三点建议:一是准确把握规范化和标准化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二是蓝图设计者要明确未来追求的目标与发展前景,探索运用高科技的空间和余地;三是进一步发展标准化,同时要辅以信息化和数据化。

  白 彦 (北京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中国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

    天津高院对司法标准化的基本内涵、实践价值和建设着力点全面清晰准确的进行了阐述,这就是一种创新,无论从理论研究到司法实践都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天津法院建立司法标准化,并不是简单制定人为性的标准,而是区分了案件中的共性和个性的问题,区分了法官自由裁量和必须符合标准的问题,这就是一种创举。

    目前,人民对司法的需求、期望和期许已经远远超过了过去,司法标准化的探索有助于严格公正司法,有助于落实司法责任制,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也有助于绩效考评,司法标准化就像一把尺子,衡量法官的裁判质量。

    天津高院从六个方面着力打造司法标准化,内外兼顾,既对法院内部提出了要求,同时也给人民群众、诉讼参加人、律师提供了诉讼指引,希望天津高级法院今后能够在司法实践中更为标准化和精细化。

  孙佑海(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

    天津法院推进司法标准化意义十分重大,进一步提高了司法效率,推进了司法公正、提升了司法公信力,使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工作更加满意了,更加靠近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只有把司法标准化进行准确定位,使之符合司法规律,才能长久地推行。只有符合司法规律,才能对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有长远价值。司法标准化包括实体性标准、程序性标准和行政保障性标准。在审判的实体性标准方面,在我国的立法体制下,作为地方法院不宜做得过多。在程序性标准方面,由于我国程序性规定在立法上不够完善,故司法标准化在程序性规范方面有一定施展空间。司法标准化最大的着力点应该放在司法行为的保障监督方面,这方面施展空间更加广阔。我们应该着眼于未来,致力于法院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本着与时俱进,拥抱未来的精神认真研究,在程序性具体工作规范和行政保障性规范领域不断发展和完善。

  司法标准化的展望

  韩大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原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

    在研讨会上发言的各位法官是对理论研究有兴趣,在相关领域的学术问题有深入思考的专家型法官,有学术功底,问题的研究针对性强。天津高级人民法院经过3年的不断努力,现在已经基本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标准化体系,并具有可复制并在司法实践中可推广的价值,是全面推进公正司法的重要抓手。

    司法标准化建设涉及面广,是一个崭新的领域,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使之成为支撑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的重要程序。为此,我提出以下继续探讨和实践的三个问题:第一,司法标准的性质问题,是强制性标准还是指导性标准?司法判断可以有不同的标准,但基于司法的国家属性,如何认识各个地区建立自己的标准化?如标准不具有强制性,可能产生的责任是什么?法官有没有拒绝适用标准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确定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确定的标准,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相关标准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司法标准是最低标准还是最高标准。第二,司法标准是否需要分类,特别是涉及到裁判说理的部分。在强调以审判为中心的今天,要注意处理司法标准化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关系,标准化要服务于法官依法自由裁量。第三,司法标准的制定主体与程序问题。即由谁来制定司法标准,通过什么程序制定。

  顾永忠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天津法院开展司法标准化工作意义重大,前景广阔:一是司法标准化有坚实的法制基础,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单一制国家,立法的统一为司法标准化不仅奠定了基础而且开辟了广阔前景;二是法治发展的不平衡、多样化对司法标准化提出了现实需求;三是司法标准化是践行习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从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终极目标的重要举措。

    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工作方向明确,思路清晰,框架已形成,体系已搭建,可以说开端良好。但也任重道远,需要继续充实、完善和丰富。要注意处理好五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司法标准化与司法裁量权的关系;二是司法活动中的一般案件与特殊、复杂、疑难案件的关系;三是司法标准化与司法信息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关系;四是司法的地域性与全国统一性的关系;最后是开展司法标准化的初衷与追求目标的关系。

  张占斌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主任、中国公共经济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司法标准化是司法界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社会公平公正有极大保障,天津高院在这方面进行了非常好的积极探索。没有公平公正来保障,社会将陷入到混乱,如果公平和效率的问题解决得好,会提高全社会的效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界的供给侧改革,保障了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了全社会治理有序。

    司法标准化工作实实在在地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我们整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抓手,也是重要的突破口。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深化改革,而司法标准化工作就是从务实的角度,站在历史的高度,推进司法改革。司法标准化工作做得好,对国家长治久安非常重要。中国要从大国向强国迈进,司法的标准化是往现代化国家迈进的重要一环。

    希望天津高院继续努力,不断追求卓越;希望天津高院司法标准化对全国有更大的影响,可复制可推广。

    (文字由法制网记者蒋安杰,天津高院安文杰、梁怡、管宇整理)

    (排名以发言先后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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