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English
      热烈祝贺:西安交通大学“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标准高端论坛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优势产业地图首发式于4月15日(校庆日)隆重举行!        国家标准委等部门最新发布《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碳达峰碳中和中外标准数据库》即将上线!
2024 年 4 月
24
星期三
   
  
  
·多语言频道即将开通!
当前位置:首页 - > 热点新闻 -> 国内新闻
这3大民生待遇标准,都提高了!
时间:2017/10/17 10:41:40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444 文章来源:工人日报微信

    今年以来,最低工资标准、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纷纷调整提高,让普通劳动者收获沉甸甸的“获得感”。

  17地区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自10月1日起,吉林、河南、山西、宁夏等多地开始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湖北省近期也宣布,从2017年1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四档,依次为1750元、1500元、1380元、1250元。

  至此,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至少已有上海、深圳、天津、北京、江苏、山东、吉林、内蒙古、湖北、河南、福建、山西、陕西、宁夏、甘肃、湖南、青海等17个地区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注意到,今年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数量较去年大幅增加。数据显示,2016年只有9个地区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

  提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对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及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进行了重点调整。

  (一)伤残津贴调整。伤残津贴是对因工致残而退出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工资收入损失的合理补偿。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以上年度省(区、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为基数,综合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侧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因素,兼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综合进行调节。伤残津贴调整可以采取定额调整和适当倾斜的办法,对伤残程度高、伤残津贴低于平均水平的工伤职工予以适当倾斜。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的合理保障。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以上年度省(区、市)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综合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侧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兼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综合进行调节。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采取定额调整的办法。

  (三)生活护理费调整。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相关规定进行计发,按照上年度省(区、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

  (四)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省(区、市)可参考当地城镇居民消费支出结构,科学确定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省(区、市)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

  (五)其他待遇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计发标准计发。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康复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期间交通、食宿费用等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目录、标准据实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省(区、市)综合考虑工伤职工伤残程度、伤病类别、年龄等因素制定标准,注重引导和促进工伤职工稳定就业。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根据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来源:民政部、人社部、工人日报)



  国家标准频道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站文章注明“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的,版权均属于国家标准频道(本网站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文章;已经与本网站签署相关授权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文章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家标准频道”。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站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站注明 “来源:XXX(非国家标准频道)” 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文章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站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邮箱:service@chinagb.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