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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期抽检公布8批次不合格食品 猕猴桃脯检出违规色素
时间:2017/11/30 15:37:06 作者:沐夕 浏览次数:5818 文章来源:食品伙伴网

  核心提示:11月29日,北京市食药监局公布了第5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以及第16、17期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三期抽检共有8批次食品检出不合格。

 
      食品伙伴网讯 11月29日,北京市食药监局公布了第5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以及第16、17期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三期抽检共有8批次食品检出不合格。
 
  在第5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中,3批次食品检出不合格,涉及糕点2批次,水果制品1批次。
 
  不合格水果制品为:标称北京昊华兴业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北京黄龙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北京玲珑佳业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猕猴桃脯,检出不合格项目为亮蓝。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除凉果类外,亮蓝在蜜饯中不得使用。蜜饯中亮蓝不合格可能是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合成着色剂没有营养价值,长期过量食用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影响。
 
  2批次不合格糕点为:标称北京本乡良实面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华龙综合交易市场(良乡分店)B201经营的花卷(蒸煮类糕点),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标称北京久久鸿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北京迎冲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爱琪手撕软麻花(芝士味),不合格项目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并非致病菌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菌落总数超标说明个别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了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同时,标准还规定,糕点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最大使用量为0.5g/kg。
 
  第16期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中,同样有3批次食品检出不合格,分别为食用农产品1批次;糕点2批次。
 
  北京市海英旺达商店经营的鲜鸡蛋,检出氟苯尼考检出值为39.6 μg/kg。氟苯尼考为广谱抗菌药物,一般为动物专用抗菌药。农业部第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中规定,氟苯尼考在产蛋鸡中禁用。
 
  标称北京晋康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北京张志茂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江米条,酸价检出值为8.6 mg/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中规定,糕点中的酸价(以脂肪计)(KOH)应不超过5mg/g。
 
  另外,标称北京好亿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莲子羹,检出菌落总数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第17期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中,标称北京米老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北京日林鑫商店经营的酱花生(烤肉味)、酱花生(鸡汁味),检出酸价实测值分别为4.9mg/g、5.4mg/g;过氧化值实测值分别为2.1g/100g、1.7g/100g。
 
  酸价、过氧化值均为食品中油脂的指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中规定,坚果与籽类中的酸价(以脂肪计)(KOH)应不超过3mg/g。除葵花籽外的其他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过氧化值的限量值为0.50g/100g。
 
  食品中酸价不合格,其主要原因可能是企业原料采购把关不严、生产工艺不达标、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特别是存贮温度较高时易导致炒货食品中的脂肪氧化酸败。而造成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储存不当导致坚果与籽类的脂肪氧化、生产用油变质,或者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产品酸败变质。
 
  针对以上三期抽检中的不合格信息,北京市食药监局已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同时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所涉批次不合格产品时,可拨打12331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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