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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有偿归还”一个法定标准
时间:2018/1/12 10:23:19 作者:李英锋 浏览次数:542 文章来源:扬州网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日前联合问卷网,对2003名受访者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81.3%的受访者认为“有偿归还”拾得物合理。一半受访者认为“有偿归还”有一定正向激励作用,是更务实、理性的“拾金不昧”方式。这种变化是拾金不昧价值观在新时代的新发展,反映了道德的进步。

    拾金不昧中的“不昧”指的是不隐藏、不私占,并不是不可以接受报酬。拾金不昧的美德与获得适当报酬不是矛盾对立的,获得报酬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拾金不昧的性质,反而有可能鼓励、激发人们拾金不昧。在道德层面,“有偿归还”并不影响拾金不昧的成色。

    相关法律也为“有偿归还”提供了一定的支撑。《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在法律层面,把“有偿归还”纳入保管费等必要费用的范畴,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关于“有偿归还”,还有不少“他山之石”。德国民法典规定,遗失物的拾得人有权向受领人请求报酬。

    现在,大多数遗失人都有给付捡拾人报酬的意愿,不少捡拾人在内心深处也有接受或索取报酬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舆论对于“拾金不昧”“有偿归还”的认知还存有争议,由于法律对“有偿归还”的规定还比较粗疏、模糊,人们对“有偿归还”还存有困惑和心理负担,在操作“有偿归还”时还容易产生分歧。笔者以为,我国也应通过制定《民法分则》、修改《物权法》,或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有偿归还的性质、适用情形、除外情形和标准,让法律与道德相互支持,让有偿归还有法可依,让遗失人支付报酬顺理成章,让捡拾人接受报酬心安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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