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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弥补制度短板拟规范重大行政处罚认定标准
时间:2018/2/12 10:05:33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649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证报记者11日独家获悉,为贯彻落实“1+4”系列文件要求,补齐制度短板,保监会拟规范保险规章制度中关于“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违法违规”的认定标准。目前,保监会已起草《关于明确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违法违规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正在业内征求意见。

    保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通知》规定的保险类重大行政处罚和非保险类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重大违法违规,是指《通知》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和依法被判处刑罚的情形。

    从《通知》内容来看,对于不同的受罚主体(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的分支机构、责任人),认定重大行政处罚及重大违法违规的标准有所不同。

    比如,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受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下列保险行政处罚,视为受到保险类重大行政处罚:单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单一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罚款累计100万元以上;单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单一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没收违法所得累计1000万元以上;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证;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

    除限制业务范围等认定标准一致外,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的分支机构被认定受到保险类重大行政处罚的标准,则相应降低:单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单一分支机构罚款累计50万元以上,单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单一分支机构没收违法所得500万元以上。

    在此基础上,对责任人受到保险类重大行政处罚的认定标准,又有所降低:单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单一责任人罚款累计30万元以上;单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单一责任人没收违法所得累计100万元以上;撤销任职资格;责任人作为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被责令撤换;禁止进入保险业等。

    随着保险强监管向纵深推进,监管问责处罚的威慑力日益凸显。业内人士认为,在此背景下,保监会此时规范保险规章制度中关于“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违法违规”的认定标准,重要性不言而喻。

    据记者初步梳理,2017年,保监会共发出76份监管函和5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不单单表现在罚单数量上的增加,还体现在处罚金额力度空前上,同时问责也告别了过去“重机构轻高管”的现象,多位保险公司责任人被“逐出”保险业。

    《通知》对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违法违规的认定标准,与监管罚单的基调相吻合,尤其是强化了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从《通知》内容来看,责任人如果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或责任人为其他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受到《通知》规定的保险类重大行政处罚的,将视为其任职机构同样受到保险类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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