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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金电子合同规范标准征求意见 “借款双方必须通过实名核验”
时间:2018/4/25 9:46:32 作者:北京晨报记者 姜樊 浏览次数:1053 文章来源:北京晨报网


    核心提示: 在网上购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以及个人借贷所签署的电子合同是否真正有效?

    在网上购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以及个人借贷所签署的电子合同是否真正有效?近日,中国互金协会针对电子合同规范标准非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借款人和出借人必须通过实名核验。

    征求意见稿显示,借款人、出借人以及从业机构在平台从事投融资活动时,为了保障商务活动各方主体的权益,应订立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从业机构应提供渠道供借款人和出借人查看、下载已订立的电子合同。同时,借款人和出借人应先通过实名核验,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为其签发数字证书,借款人和出借人使用数字证书对电子合同进行签名,电子签名依赖方使用电子签名验证数据进行电子合同完整性验证,并确认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真实身份,防止借款人和出借人抵赖订立电子合同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还强调,借款人、出借人的登录平台应提交真实、完整、准确的个人或企业身份信息,平台应对平台上产生投融资活动的借款人、出借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只有实名核验通过的个人或企业才能在平台进行投融资活动。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从业机构应记录并留存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合同记录,留存期限为合同到期日起5年,对于已有法律、规章规定电子合同保存期的,电子合同保存期限应与该保存期一致。

    “此前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客户签订的电子合同大多是平台自己制定的,很可能存在霸王条款,甚至在法律意义上是无效合同。”盈灿咨询分析师张叶霞向北京晨报直言,例如借款方、出借项目可能含混不清,一些投资者对电子合同也并不在意,很可能会一带而过,但真正遇到逾期纠纷时才发现“并未存证”,或是“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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