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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532号
时间:2008/5/30 8:50:22 作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浏览次数:3519 文章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5年7月19日,法国农业食品、渔业与农村事务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在其大西洋岸卢瓦尔省(Loire-Atlantic department) 一家农场发生新城疫。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法国大西洋岸卢瓦尔省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法国大西洋岸卢瓦尔省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7月19日后签发的从法国大西洋岸卢瓦尔省进口入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对7月19日及以后启运的来自法国大西洋岸卢瓦尔省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对7月19日前启运的来自法国大西洋岸卢瓦尔省的禽类及其产品,进行新城疫检测,检验结果合格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法国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法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法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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