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English
      热烈祝贺:西安交通大学“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标准高端论坛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优势产业地图首发式于4月15日(校庆日)隆重举行!        国家标准委等部门最新发布《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碳达峰碳中和中外标准数据库》即将上线!
2024 年 3 月
28
星期四
   
  
  
·多语言频道即将开通!
当前位置:首页 - > 标准与商品 -> 质检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526号
时间:2008/5/30 8:50:31 作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浏览次数:3613 文章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5年7月15日,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在其Surrey郡一个野鸡养殖场暴发新城疫疫情。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英国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英国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来自英国的禽类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尚未报检的,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已经接受报检的,进行新城疫检测,检验结果合格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英国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英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英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国家标准频道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站文章注明“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的,版权均属于国家标准频道(本网站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文章;已经与本网站签署相关授权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文章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家标准频道”。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站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站注明 “来源:XXX(非国家标准频道)” 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文章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站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邮箱:service@chinagb.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