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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651号
时间:2008/5/30 8:50:51 作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浏览次数:3266 文章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公 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651号

  2006年5月4日,博茨瓦纳农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博茨瓦纳Selibe Phikwe地区发生南非2型口蹄疫,感染牛187头,最初感染时间为4月11日。为防止博茨瓦纳口蹄疫疫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博茨瓦纳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博茨瓦纳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从博茨瓦纳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2006年4月11(含4月11)日后启运的来自博茨瓦纳的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006年4月11日前启运的来自博茨瓦纳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口蹄疫病毒(南非2型)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博茨瓦纳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博茨瓦纳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博茨瓦纳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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