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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652号
时间:2008/5/30 8:50:53 作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浏览次数:3334 文章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公 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652号

  2006年5月18日,丹麦兽医和食品局向我国通报,首次在丹麦南部凯特明纳市附近的一家养禽场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禽流感疫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丹麦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丹麦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从丹麦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2006年5月18日(含5月18日)后启运的来自丹麦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006年5月18日前启运的来自丹麦的禽类及其产品,经禽流感病毒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丹麦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丹麦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对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丹麦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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