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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标准实施及其监督(一)
时间:2009/12/11 9:32:07 作者: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612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化、专业化生产的发展,商品经济也日益繁荣发达起来。社会化专业化生产方式必然要求各企业、各地区、各专业、各部门的生产之间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并且彼 此互为市场。而生产规模的扩大,市场的扩展,跨国经济的发展必然要超越国家的界线进入世界范围。过去那种地方和民族的自给自足,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可以说,当代的经济已从国家经济向国际经济区域经济转化,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建设都不能不受世界经济关系的影响和制约,闭关锁国是不可能促进现代化经济建设的。
  我国也要适应这段世界经济的发展潮流,积极推行对外开放和技术引进政策,大力发展国际贸易,在国际大循环中以他之长补己之短,互通有无,以余补缺,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在国际贸易中,标准化正是促进国际商品交换的重要手段,沟通生产协作的技术纽带。这方面标准化工作主要是;
  1)如何结合我国标准体系,努力贯彻执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2)如何在国际市场上宣传、推行我国的先进标准。
  3)如何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对相关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因此,本节着重叙述一下国际贸易中实施标准的重要性及实施监督方法。
  一、贯彻实施国际标准是克服对外贸易技术壁垒和发展国际贸易的主要措施
  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有两种障碍:
  一种是关税壁垒。指进出口商品经过某国的关界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商品征税所形成的一种贸易壁垒。
  另一种是非关税壁垒。即指那些不通过征收关税,而是通过技术法规和标准等限制进口的贸易壁垒。如进口配额制、进口许可证制、外汇管制等,多达900种以上,其中严格的技术标准。卫生安全法规、检验、包装和标签规定及其他强制性的技术法规而形成的技术壁垒已日益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内容之一。
  由于关税和进口商品数量限制造成的贸易壁垒容易受到国际舆论的谴责和对方的报复,因此近来已大大减少。但是技术壁垒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其方法又伪装隐蔽,灵活多变,往往使国外厂商难以应付,从而日益增多起来。据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的报告说,约有 25%的非关税壁垒都是由于产品标准及其不同的检查、试验方法标准所造成的。
  1947年4月,美国、英国、法国、中国等20多个国家在日内瓦召开的世界贸易和就业会议第二次筹备会结束时,签订了123项双边减让关税协议,汇编成《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根据这个总协定规定,缔约国可以享受最惠国关税待遇等权利,使国际贸易有了较大的发展。到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后又拟定了《关于贸易中技术壁垒的协定》(即《标准守则》),以确保标准和技术规则等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
  GATT经过长达近八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修订了《标准守则》,并成为替代GATT的世界贸易组织(MTO)的协议之一,而于1995年1月1日生效。
   《标准守则规定》:“在一切需要有技术法规或标准的地方,以及已有有关国际标准或即将制订出来的标准,参加国均应以这些国际技术法规或标准作为制订技术法规或标准的依据”。如果没有相应的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内容与国际标准有差别时,《标准守则规定》:“各国应该将此情况预先通知其它缔约国政府和贸易机构,要把将要制订的技术法规或标准的产品种类通告所有缔约国,并告知其简要内容,根据缔约国的要求,将正在制订的标准文件副本寄送该国有关机构”。同时还规定了认证制度。标准情报资料等方面内容。
  由于《标准守则》把国际标准作为贸易中技术规则和标准的基础,对各国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消除贸易中技术壁垒起了很大促进作用。法国、德国采用国际标准比例高达80%左右,英国占68%,荷兰、瑞士、瑞典、丹麦等国从1972年起直接地不作任何修改地采用国际标准。一直以技术优势自居的美国,从近十年来国际贸易中出现越来越大的逆差教训中觉悟,开始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也逐年提高。日本一方面把ISO、IEC国际标准列入JIS标准,一方面努力争取JIS标准成为ISO、IEC国际标准。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在通过采用国际标准,摆脱自己无力制订国家标准的困难,为本国产品进入世界市场创造有利条件,因此实施国际标准已成为克服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的主要措施。
  经过数十年的努力,我国年进出口贸易额已达3000亿美元左右,名列世界第11位,但在进出口贸易的标准化工作中,也存在着下面六个方面的问题:
  1)无标可依,有标过低,造成出口贸易履约率低,索赔率高,售价低,竞争能力差。
  比如我国出口的部分农产品、土特产品、食品、药物、瓷品等由于农药残留量、有害金属、菌类污染等超标而被退货、索赔,甚至进行毁灭性处理。
  2)出口商品的标准陈旧过时,标准信息不通,不能适应瞬息万变的国际市场需要。
  如国际上提出玩具的安全卫生标准时,我国仍在采用原标准,致使上海长毛绒玩具外销量骤降。玩具小钢琴原来畅销往英、法、德等国和第三世界国家,供不应求,但因没有实施国际安全卫生标准,被退出欧美市场,到采用新国际标准解决无钉。无毒、无自燃和音准后,才重新成为畅销货。
  3)出口产品标准的成套性、协调性、统一性差,影响出口产品的经济效益。
  我国船舶出口,因我国的船用发电机组、专用机械、防锈漆等不符合国际标准,占产值50%的配套设备只能向国外购买,造成大量外汇倒流。
  4)出口产品标准宽严不适,造成有时质量功能过头而损失。
  如纺织品,国外有些用户对缩水率要求不高,可我国标准过高,徒然增加成本;有些化工产品国际上要求纯度为 99.5%,我国为了保证质量,实际纯度达99.8%,等于每出口一吨产品奉送六吨矿石。
  5)出口商品的包装标准化没有受重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包装不采用国际统一标准;在选材、工艺、设计、封装、捆扎、衬垫等方面各行其是,十分混乱,致使装卸、贮运中造成破损、渗漏、霉变、虫害、失窃等,导致巨大外汇损失。
  6)迫切需要建立国际认可的质量认证体系。
  近些年来,质量认证越来越影响我国产品出口,许多出口商品,虽然质量已达到国际水平,但往往要求第三方认证后才能成交。如摇臂钻床、上海卡车轮胎、陕西彩色显像管等产品质量已达到国际水平,但外商要求中国认证,才签订合同。
  我国应该尽快加强国际贸易中的标准化管理工作,如建立健全外贸部门标准化机构和标准化法规,实行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和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大力开展国际标准情报研究和咨询服务等,更重要的是应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步伐,以迅速提高我国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水平,才能打入国际市场,真正克服对外贸易中的技术壁垒。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竞争能力。
  二、在进口贸易中,要从真实施标准,才能维护我国权益和人民群众利益
  用种种方法增加剩余价值的生产,是资本家一切活动的目的,国际贸易活动中也不例外。“生产剩余价值或赚钱,是这个生产方式(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绝对规律”(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各国资本家在与我国贸易中,总是千方百计追求赚取其最大商业利润,如果我们不注意标准的实施,片面认为凡是进口货都是好的,往往就会给他们有弄虚作假、欺诈我方的可乘之机。近些年来,由于不认真实施标准导致严重损失的教训是很大的,归纳起来有以下四个方面:
  1)在进口商品经济合同上没有明确规定质量标准和试验。检验方法标准,给外商以可乘之机,向我国输出质量低劣商品,造成严重恶果。
  如某年7月,某钢铁公司从香港进口一批高强度钢筋后,又转卖给某地建筑部门,结果这批钢筋含碳量高,冷弯性能差,焊后一摔就断,不能施工,但因合同上无标准规定而不能索赔,造成积压浪费5 440万元。同年8月,某市进口 100吨食用猪油做中秋月饼,但由于合同中忽视了标准和质检,结果进来的是不能食用的猪油,造成不少群众食后腹泻。
  有些地区甚至进口了严重污染环境的“洋垃圾”。
  2)在进口商品中,使用过时的废止的不配套的标准作为交货和验收的依据,以次充好,蒙骗我方。
  签订进口商品合同时,应该写明卖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提供现行标准,并有义务提供标准的修改本或更改通知,可是我国有些部门和地方忽视这一点,不写明这些条款或者被蒙骗,写上过时的废止的标准,给外商造成以次充好的机会。
  如某汽轮机厂从国外购进汽轮机,已有其新标准,但外商开始只提供失效老标准;某地进口洗衣机,外商提供的是过时标准,实际上我国早已有该国新标准中译本。
     3)在进口的农作物、食品中不重视营养、卫生标准,影响我国生产和危害我国人民身体健康。
  某年,某农场向香港出口牛奶,被发现蛋白质含量达不到标准,有失去香港市场的危险。后经查实是由于该农场的进口饲料蛋白质含量低于标准值 5. 55- 8.53%,共进口 24万吨,以低5. 55%计相当于少了 1. 3万吨,损失 3 274万港元。又由于合同中无检疫标准和索赔条款,有990吨饲料中“黄曲霉素”和“毛霉病菌”超标,使鸡禽患病死亡,损失248万港元。
     4)在进口贸易谈判中,业务人员不懂得运用标准维护我国的经济权益。
  在国际贸易中,标准是进行仲裁的依据,以标准为依据方能防止技术上的强者诈骗技术上的弱者。但我国相当多部门业务人员却在谈判中急于成交,回避了标准,造成经济损失。
  某拉链厂进口尼龙拉链生产设备,生产厂要求提供技术标准和检查验收标准。竟受到我国外贸人员拒绝,并无理指责企业,“人家设备是先进的,还要什么标准”,结果耗费75万元,购进的都是锈蚀的残次设备,不能正常生产。
  在进口贸易中,因认真实施标准,维护我国经济利益的实例也是很多的。其中最典型的是福建省标准部门产品质检所按技术标准成功地处理进口商品质量问题维护我国权益的事例。
  1979年,我国正开始实行开放政策的时候,荷兰“菲力浦”公司销售给中国的“菲力浦”电视机不按标准组装,进入福建省口岸后,福建省商检局委托省标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结果发现不符合整装机标准规定,索取赔款25万美元。
  1985年初,厦门市丰盛贸易有限公司等七家贸易公司花费l100多万美元,从日本大竹贸易有限公司株式会社购进八万台“欧丽安”14英寸彩色电视机,福建省质检所受厦门商检局委托,按国家标准 GB 2786《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基本技术参数》抽样检查检验,结果是三项技术指标不符合中国标准,全部不合格。因此,由厦门商检局签发了对外索赔证书,使日商诚恳接受提供十万台套修改用零件、修改说明书,并派技术人员举办修改培训班,协助建立维修站,保证这批电视机经过修改达到中国国家标准,从而维护了我国消费者利益,避免了经济损失。
  从上述经验及教训中可以看到,在进出口贸易过程中,一定要按标准与外商签订合同,并严格实施标准,认真进行商品质量检验,才能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保护我国广大用户及悄费者的利益。
  三、认真做好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中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技术引进是指通过对外贸易,科技交流,技术合作和接受外国的援助等途径引进制造某种产品、运用某种加工方法、提供某种服务所需的系统的知识和技能。
  对只买进一些自己不能制造的单机关键设备,不买全套制造资料,不过“软件”,就称之为设备进口。实行以引进“软件”技术为主,进口设备为辅的方针,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在较高的起点起步,加快经济发展速度,是使我国避免重走别国走过的漫长而曲折的技术发展道路。我们在第一个五年计划之间对156项大规模的技术引进,为发展我国的工业打下了很好的基础。近几年来,在“对外开放”政策的指引下,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更有了很大的发展。
  目前,在我国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所进来的技术资料中,有相当多的一部分是标准资料。如西安某企业引进发动机制造技术,根据合同提供的标准达 1051项,杭州某厂引进西德林特公司的制氧机技术,涉及标准多达2200余项。
  这些引进的标准资料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系统性,一般都是以产品为龙头,其中有产品质量标准、设计标准、工艺标准。材料标准、外购配套件标准、试验标准、通用基础标准和管理标准等,各种相关的标准互相衔接配套,结构严谨,一环扣一环,组成了一个完整的标准体系。二是引用和套用标准,除了公司自己制订的产品标准、工艺工装标准和管理标准外,术语标准、制图标准、形位公差与公差配合标准,大多数引用与套用公司所在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材料标准等又引用与套用其他发达国家的标准。
  这些标准都是技术成果的结晶,吸收、消化、采用这些标准往往就解决了技术问题。如以上提到的西德林特公司制氧机制造技术专家二次来华讲解技术问题,几乎全讲的是标准,他们认为“只要完全按标准生产,就不会有问题,产品就是好”。为此,杭州某厂组织大量技术人员翻译、研究、对比、消化、吸收,采用了该公司的标准及其套用的国际标准,为有计划分阶段地消化引进技术打下了很好的基础,使引进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而杭州另一个厂从西德西门子公司引进汽轮机制造技术,与其合作生产汽轮机时,因焊接工艺没有采用DIN标准,尽管整机产品性能指标合格,德方还是拒绝签字,花了八个月时间,重新按DIN标准焊接后才通过,还为此而拖期交货被罚款八万马克。
  近年来,在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中还因忽视标准实施问题,造成很大经济损失。如某市用2 800万美元进口几套设备但在合同中未规定检验标准,结果进来的是返修的残次设备。
  某矿务局引进6套采煤设备,但开关电压标准与我国标准不符,从而不能使用。我国已采用国际单位制,但有些地方从国外引进的拖拉机、内燃机车、发电设备等却都是英制的,迫使我国一些企业重新生产英制量具、刀具、输具和维修零配件。
  更有些单位在引进技术和设备进口工作中,对标准等技术文件只字不提,这样外商就不提供或少提供标准,而国外图纸上标注有很多标准号,没有标准就无法看懂图纸和了解生产工艺,迫使我方再次购买,从而往往影响了投产时间、产品质量和经济效果。
  还有些技术引进项目,由于国内外标准不衔接,造成材料。备件和配件供应困难,只能在原材料、配件、试验、检测技术等方面长期依赖外商,受制于人,每年耗费大量外汇,经济效益很低。
  为此,必须加强技术引进和设置进口的标准化审查,以强化标准的实施及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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