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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抬价格”标准缺失 价格监管部门如何作为?
时间:2010/6/4 16:38:31 作者:王璐 浏览次数:217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据《广州日报》63报道,两公司涉嫌囤积炒作农产品价格被查。继“天价”大蒜、绿豆“问世”之后,蔬菜、玉米等农产品价格也一路攀升。国务院要求采取切实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农产品价格行为,但不少地方却鲜有所作为。此时,广东两公司被查,无疑将引起人们的热切关注。

   食是人们日常生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农产品作为主要食物,直接关系着人们的生活质量。而保证其市场价格稳定是价格监管部门的基本职责,《价格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这就让人不由得要问,在农产品价格不断“疯长”以至达到“天价”时,价格监管部门为什么没有作为?

   究根探底,是“哄抬价格”缺乏认定标准所致。《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但对何为“哄抬价格”却没有具体规定。面对没有标准的法律规定,价格监管部门该怎样“出手”?

   比如被查的两家广东公司,乍看之下,他们的行为的确涉嫌“哄抬价格”。其中一家公司515湿蒜收购价为2.5/斤至2.9/斤,零售价按等级价格却为5元至6/斤,进销价格差率高达70%以上。但进销差价高不等于“哄抬价格”,关键还得以当时的市场销售价为基准。因此,若“哄抬价格”的标准不明、依据不清,则不利于监管部门顺利开展监察工作。

   对此,国家标准频道呼吁:尽快明确“哄抬价格”的认定标准,摆脱无法可依的境地,这样才能使价格监督部门的职责得到切实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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