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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鞋案”中方要求裁决须符合WTO规则
时间:2008/5/30 5:27:46 作者:国际商报 浏览次数:2166 文章来源:国际商报

 

 

  欧盟对华皮鞋反倾销案初裁建议方案缺乏事实和法律基础。中方要求,欧方重新对本案进行全面合理的分析与评估,并做出符合WTO规则的裁决。3月9日,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负责人对记者阐述了上述观点。

  2月23日,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建议对中国皮鞋采取反倾销措施,并推荐采用“渐进式征税”方式阻挡中国产品涌入。此前,欧盟已于1月12日拒绝承认13家中国被抽样调查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

  公平贸易局负责人指出,欧方在市场经济待遇的裁决上缺乏公正性和合法性。上述13家被抽样企业均为民营或外资企业,完全符合欧方关于市场经济待遇的5条标准。而且,本案中方有130多家企业参加应诉,其中90%为未抽样企业,它们在未得到任何解释的情况下便被剥夺了市场经济待遇。

  虽然WTO《反倾销协议》允许在税率裁决问题上通过抽样和加权平均的方式做出,但市场经济待遇的裁决须在对每家企业进行充分审查的基础上做出。因此,欧方的做法超出了《中国入世议定书》的规定,是其自1998年来在对华反倾销政策上的倒退。

  公平贸易局负责人强调,欧方对我皮鞋全行业征收统一税也极不合理。中国应诉企业在提交市场经济问卷的同时也申请了分别待遇。但130多家应诉不仅市场经济地位无理被拒,且至今无1家收到欧方关于分别裁决的披露。

  此外,本案涉案皮鞋范围多达33个税则号,这些产品在档次、价格、销售渠道、最终用途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异,不同产品的倾销幅度及对欧盟产业的影响不可能相同。欧方不做市场细分就对中国全行业征收统一税,显然有失公正。

  此外,欧盟关于特殊技术运动鞋(STAF)和童鞋的排除范围也应进一步拓展。该负责人认为,虽然欧盟将上述两类产品排除在措施之外,但仍拟对其排除设定范围的做法不合理。首先,不应对STAF设定每双9欧元的价格门槛,因为所有的STAF产品在欧并无产业,也就谈不上产业损害。中方要求欧方将达到相关技术要求的所有STAF产品全部排除。其次,关于童鞋的排除,欧方拟以24cm以下尺码为排除范围不合实际。因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青少年体育运动的增多,现在欧洲许多青少年的尺码早已突破24cm。中方要求欧方扩大童鞋的排除范围。

  该负责人说,需特别指出的是,欧方指责中国鞋业存在所谓的“低价融资”、“税收减免”、“非市场化的土地租金”等现象以及由此引申出的补贴问题,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根据WTO规定,反倾销和反补贴是两种独立的调查程序,补贴问题与反倾销并不存在直接联系,也不应当影响反倾销调查的结果。

  该负责人还提出,欧方在认定中国产品对其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时,只列举了WTO《反倾销协议》要求的15项损害评估指标中的6项,难以立足。

  据了解,3月9日,欧盟成员国将初步讨论曼德尔森的建议;16日将进行第二次讨论。两次讨论结果将对4月7日的初裁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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