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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不能双重标准 飞利浦两次侵犯我企业专利权
时间:2008/5/30 6:08:52 作者:王义伟 浏览次数:788 文章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上海德士电器董事长戴培钧认为欧盟保护知识产权不能双重标准

  “我刚刚看了你们报纸上欧盟就知识产权对华施压的报道,欧盟保护知识产权不能采取双重标准。欧盟企业飞利浦又侵犯了我的专利权。这是第二次了。”日前,上海德士电器公司董事长戴培钧打来电话,告知记者他因专利权被侵犯再次将欧盟著名跨国公司飞利浦告上法庭的事情。同样性质的案子在2002年已经发生过一次,本报也做了相关报道。

  戴培钧所说的报道内容,指的是本报11月9日所作的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来华施压的报道。报道中提到,知识产权保护是欧盟对华施压重点。这让戴先生愤愤不平。

  作为国内著名的节能灯发明专家,戴培钧本来要参加明年2月在意大利举办的一个全球性灯具展览会,但是主办方却让他填写协议书,保证参展展品不会侵犯意大利的知识产权。戴先生认为这样的做法是不公平的,既然是协议,就应该是双向的,不应该中国企业单方面作保证。“我花了钱去参加展览,又要保证自己不是小偷,他们对我保证了什么?”戴培钧问。他告诉记者,他已经拒绝签署这样的协议书,意大利的灯具展览,他不去了。

  到国外参加展览被要求不侵犯知识产权,在国内申请的专利又屡次被跨国公司侵犯,更让戴培钧恼火。

  2000年8月,戴培钧发现飞利浦节能灯未经允许使用了自己所拥有的专利技术,随后展开调查取证工作。2002年8月,戴培钧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状告飞利浦控股的合资公司上海飞利浦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侵犯专利。那场官司的结果,是双方经过协商,飞利浦向戴培钧赔偿了一大笔人民币。

  让戴培钧没有想到的是,同样的事情又一次发生了,而且还是飞利浦干的。

  不久前,戴培钧发现北京一家建材市场销售的飞利浦节能灯灯泡,其中的4种产品,侵犯了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遂通过律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飞利浦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飞利浦方面迅速作出答辩,认为戴培钧的专利不具备专利性,同时,飞利浦的产品所使用的专利与戴培钧的专利不相同也不近似,戴培钧的侵权指控不能成立。

  面对飞利浦的答辩,戴培钧和他的律师提出了6条反驳意见,认为飞利浦提出的作为证据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不是同一类产品,不具有可比性,飞利浦的答辩状论述前后自相矛盾,等等。

  该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已经开庭。戴培钧说,他对胜诉充满信心,他也等待着法院给出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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