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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问答·权力与义务篇
时间:2008/5/30 6:09:34 作者:经济日报 浏览次数:856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

 


    问:我国银行业WTO承诺减让表都承诺了什么?

    答:(1)承诺的银行服务内容 

    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公共资金的支付存款;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贷款、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金融租赁;所有支付和汇划服务,包括信用卡、赊账卡、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担保和承诺;自营或代客外汇交易。

    (2)四种服务贸易形式的承诺

    ●  跨境交付  下列服务可以跨境交付: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以及相关软件;就协议所列各项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项目提供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金融服务,包括信用调查和分析、投资和证券组合的研究和咨询、收购咨询、公司重组和战略制定的建议。中国对其他服务内容不作跨境交付方面的承诺。

    ●  商业存在

    ●  境外消费

    ●  自然人流动  遵循水平承诺规定的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

    (3)人民币业务的过渡期安排

    地域限制:入世时,开放深圳、上海、大连、天津;入世后1年内,开放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入世后2年内,开放济南、福州、成都、重庆;入世后3年内,开放昆明、北京、厦门;入世后4年内,开放汕头、宁波、沈阳、西安;入世后5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    客户对象限制:外汇业务,入世时取消客户对象限制。人民币业务,入世后2年内,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对中国企业办理人民币业务;入世后5年内,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对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办理异地业务。 

    (4)在中国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许可条件

    入世时,中国金融服务部门进行经营的批准标准仅为审慎性的(即不包括经济需求测试或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入世后5年内,取消现存的限制所有权、经营权、外国金融机构法律形式,包括内部分支机构和营业许可的任何非审慎性措施。

    (5)总资产要求 

    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外国独资银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中外合资银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需达到规定的总资产要求为:提出申请前一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

    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外国银行的分行需达到规定的总资产要求为:提出申请前一年末总资产超过200亿美元。

    (6)外国金融机构从事本币业务的资格

    在中国营业3年,且申请前连续2年盈利。

    (7)外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企业或代表处从事汽车消费信贷没有限制。

    (8)国民待遇限制 

    除关于本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外,外国金融机构可以同外商投资企业、非中国自然人、中国自然人和中国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无个案批准的限制或需要。

    (9)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证券和保险) 

    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以及与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有关的相关软件;就协议所列各项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活动提供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金融服务,包括信用调查和分析、投资和资产组合的研究和咨询、收购咨询、公司重组和战略制定的建议。中国对外国机构在中国设立企业或机构没有限制,中国金融服务部门进行经营的批准标准为审慎性的(即不含经济需求测试或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并允许外国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问:中国银行业应遵循的透明度方面的承诺是什么?

    答:《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透明度原则规定,成员方应及时公布影响《服务贸易总协定》实施的、所有普遍适用的相关措施。如果成员方新制定或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对该成员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下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产生影响,则应及时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中国加入WTO时也对贸易政策透明度做出了承诺,银行业应将所有有关或影响银行业的法律法规译成至少一种WTO工作语言,并在其实施后90天内,使WTO成员获得这些法律。同时,应在此类法律实施之前,允许公众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提出意见,并应在指定一个官方刊物上公布。银行业要遵循的透明度承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按照WTO关于通报的规则,将即将制定、实施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等,向WTO秘书处通报。二是履行在政府指定的惟一的官方刊物上公布与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义务。我国的指定刊物是《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各部门在公布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法律法规或者就其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同时,要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上即时刊登。中国银行业也要将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刊登。

    问:中国银行业应享有哪些WTO权利?

    答:作为WTO成员我国将享受多边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即非歧视待遇。现行双边贸易中受到的不公平待遇将取消或逐步取消,包括:

    (1)全面参与多边贸易体制谈判和规则制定

    ●  加入前,我国作为观察员参与多边贸易体制,所能发挥的作用受到限制,加入后则将充分享有正式成员的权利,包括:

    ●  全面参与WTO所有正式、非正式的理事会、委员会会议,维护自身利益;

    ●  全面参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对于包括美、欧、日、加等贸易伙伴在内的其他WTO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质询和监督,敦促其他成员履行多边义务;

    ●  在其他WTO成员对中国采取保障措施时,可以在多边框架下进行双边磋商,增加解决问题的渠道;

    ●  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避免在与欧、美等发达成员的争议中陷入被动;

    ●  参与制定多边贸易规则,维护自身经济利益是我国加入WTO的目标。加入后,我国将能够全面参与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和多边贸易规则的制定;

    ●  对于现在或将来与我国有重要贸易关系的申请加入方,如俄罗斯、越南、哈萨克斯坦等国家,银监会代表银行业参加了对新加入方的谈判,对其银行部门开放提出了要价。通过双边或多边谈判解决一些银行界迫切需要的问题,扩大中国银行业在这些机构的市场准入机会。

    (2)享有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  争端解决机制中,可要求WTO秘书处提供法律支持。

    ●  保留国家对于服务代理、银行结算、清算和传输的价格指导权。

    获得加入后的“过渡期”特殊待遇银行业享受了五年过渡期安排,实施逐步开放的优惠,为中资银行作出调整赢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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