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English
      热烈祝贺:西安交通大学“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标准高端论坛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优势产业地图首发式于4月15日(校庆日)隆重举行!        国家标准委等部门最新发布《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碳达峰碳中和中外标准数据库》即将上线!      中国行业标准题录索引数据库即将上线,敬请期待!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别综合资料索引数据库即将上线
2024 年 5 月
3
星期五
   
  
  
·多语言频道即将开通!
当前位置:首页 - > 标准与商品 -> 质检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第88号公告
时间:2011/6/30 11:59:53 作者:国家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2229 文章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止印度尼西亚和柬埔寨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2011年第88号公告)

2011年第88号

 

 

关于防止印度尼西亚和柬埔寨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6月10日报告,印度尼西亚和柬埔寨各确诊1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病例,其中死亡1例。为防止该疫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印度尼西亚和柬埔寨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上述地区的人员,如有发热、咳嗽、头痛、全身不适等症状,出入境时应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者,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二、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对来自上述地区人员的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申报或现场查验发现有上述症状的人员要仔细排查,对发现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要及时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

三、检验检疫机构应在口岸利用显示屏、广播和发放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告知出入境旅客有关疫情信息和防病知识,增强出入境人员防病意识。前往上述地区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了解该地区的疫情和有关预防方法。旅行中或旅行后发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相关症状者,应立即就医,并在出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四、前往上述地区的人员要避免接触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患者、染病禽类及其粪便或沾染了粪便的灰土、泥土;避免食用生的或未煮熟的禽肉;在疫情暴发点、禽类养殖、销售、屠宰、加工场所要采取戴口罩和手套等防护措施;勤洗手;要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可能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有效。

 

 


                   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国家标准频道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站文章注明“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的,版权均属于国家标准频道(本网站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文章;已经与本网站签署相关授权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文章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家标准频道”。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站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站注明 “来源:XXX(非国家标准频道)” 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文章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站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邮箱:service@chinagb.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