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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液态奶违规标注日期将追责
时间:2008/5/30 0:35:23 作者:中国企业报 浏览次数:945 文章来源:中国企业报

 

  【本报北京讯】为严格规范乳制品行业生产加工行为,促进乳制品行业又好又快地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健康安全,国家质检总局此次专门针对液态奶生产日期标注作出相应规定。

  自2007年1月1日起,液态奶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清晰标明其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并特别指明,生产日期应当标注为该产品的灌装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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