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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第105号公告
时间:2011/9/1 9:51:46 作者:国家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1566 文章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国际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止荷兰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2011年第105号公告)
 

2011年第105号

 

关于防止荷兰低致病性禽流感

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1年6月24日,荷兰农业自然与食品质量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弗莱福兰省(Flevoland)的1家鸡场发生H7N7低致病性禽流感,涉及的易感动物为47000只放养的产蛋鸡,已被全部销毁。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荷兰弗莱福兰省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停止签发荷兰弗莱福兰省进口禽类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荷兰弗莱福兰省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荷兰的禽类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荷兰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荷兰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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