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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运递木质包装遭罚
时间:2011/9/30 9:28:25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3071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案情回放>>

  近日,某代理公司就一批自美国进境的木质包装货物向张家港检验检疫局报检并申请木质包装检疫。检验检疫人员在查验场地对该批货物实施了现场查验,因所携带的木质包装有线虫危害的症状,遂对部分木质包装进行了取制样。第二天,该批木样经实验室检测分离到大量活体小杆线虫,此类线虫虽为一般性有害生物,但数量严重超标。由于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具有疫情传播的潜在危险性和国家生物安全的特殊性,为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防止动物传染病和病、虫、杂草等的传播危害,进出境的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必须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检查检验和除害处理。依照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张家港检验检疫局对该批货物木质包装作除害处理。

  检验检疫人员按照异常情况处置规范要求填报了“检验检疫异常情况处置表”,并按照程序报领导进行了审批。随后开具了“检验检疫处理联系单”,并得到代理公司的确认。但之后代理公司一直未与张家港检验检疫局联系检疫处理及放行事宜。后经检验检疫人员询问该代理公司工作人员货物现时状态时才得知,该批货物已从查验场擅自运递拆箱至仓库,且部分货物已发运到国内收货人目的地。至此,张家港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初步判断该代理公司行为已涉嫌擅自运递检疫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案情调查>>

  在了解基本案情后,张家港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分别对该公司仓库负责人、货物报检员、操作员及部门负责人等进行了案件笔录调查,收集了相关的台账数据,并对现场勘验、照像。调查结束后,综合相关证据,确认该代理公司的行为已违反《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实施木质包装检疫的货物,除特殊情况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卸离运输工具和运递及拆除、遗弃木质包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张家港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对该代理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要求该代理公司立即将货物的木质包装如数集中至熏蒸仓库作检疫处理。

  案件提醒>>

  该起案件对一些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者再次敲响了警钟。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广大提供进出口贸易服务的代理公司: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对进境动植物检疫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形成动植物检疫无小事的理念;要加强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的有关工作流程及相关要求办理;要强化责任意识,尽职尽责地起到沟通上下的“桥梁”作用,切不可因自身行为而影响进出口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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