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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拟规定扣押公民财产超千元须向上级备案
时间:2011/12/16 10:43:03 作者:李娜 浏览次数:1532 文章来源:郑州日报
扣押财产超千元

  必须向政府备案

  相关办法征求意见

  查封场所、扣押公民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冻结公民存款金额1000元以上,要在15天内备案,如果决定不合理,要予以撤销,这样的规定,您同意吗?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就《河南省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办法》征求市民意见,您可以在12月31日前将您的意见反馈上来。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办法》对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给出了明确界定:乡镇、县(市、区)、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一案限制人身自由2人以上或者单人限制人身自由10日以上;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扣押公民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扣押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紧急情况下实施查封、扣押或者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行政强制决定;冻结公民存款、汇款金额1000元以上,冻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款、汇款金额3万元以上等。

  一些商家违法经营,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办法》规定,较大数额的罚款也要做到政府备案。

  其中,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达到规定的数额的;责令拆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等做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同时,《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的;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0元的;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的。

  《办法》规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备案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证据和材料,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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