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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如烟”——戒烟控烟产品标准谁说了算
时间:2008/5/29 23:16:12 作者:王 浩 浏览次数:4462 文章来源:时代广告

 

  2005年12月,中国控制吸烟协会诉北京赛波特如烟科技发展公司名称侵权案(即未经中国控制吸烟协会许可使用该会名称进行广告宣传活动),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如烟公司被判决在北京范围内的媒体显著位置刊登向中国控制吸烟协会的致歉声明,并赔偿中国控制吸烟协会经济损失2万元。其实,如烟公司面临的不仅仅是被起诉并败诉的问题,其产品——如烟究竟是烟草替代品还是另外一种“香烟”,也一直遭到许多人的质疑,并由此引出一个个的说法和话题

  这是一个温馨的家庭,曾在电视剧《笑傲江湖》中出任华山派掌门的某著名演员手持“如烟”,在与妻子(某著名演员)的对白中双双道出了“如烟”的种种好处;之后的镜头中,一些老板和学者也纷纷现身,称赞“如烟”替代香烟、不含任何有害成分、不含尼古丁、可以安全戒烟的种种好处。然而正是这则春节前在东南电视台等媒体经常播放的广告,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许桂华认为:对“如烟”以烟斗和烟嘴形状出现的广告,有关部门和专家认为有误导青少年的作用,特别是青少年有可能为了模仿吸食“如烟”的派头而去购买香烟。实质上“如烟”的主要成分就是尼古丁,国际上使用尼古丁戒烟都有严格的标准和要求,而决不可用尼古丁替代香烟而长期服用。烟草行业的一些人士则对“如烟”是否真如广告所言表示怀疑,更有人认为,“如烟”就是一种香烟。

  偷换概念?

  如烟公司网页对其产品的介绍是:“‘如烟’是非燃烧的香烟替代型产品,它与普通香烟的某些特点相似,能够提神、满足吸烟者的欣快感和多年养成的使用习惯,但‘如烟’又与香烟有着本质不同,该产品不燃烧、不含焦油、不含普通香烟含有的导致呼吸系统与心血管疾病460余种化学物质,去除了普通香烟中的致癌物质。”如烟公司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则写明:“如烟”是采用先进的微电子技术、超临界物理雾化技术,把从烟草中提取的高纯度有兴奋作用的烟碱稀释液化成烟雾状供吸烟者吸食,以满足吸烟者需求,所使用的烟碱液中含有烟碱、烟用香精及常用的食品添加剂。

  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站杨站长告诉记者,卷烟中的主要危害是焦油,烟碱是焦油中所含成分之一,烟碱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尼古丁。而尼古丁的危害是众所周知的。也就是说,不管是香烟还是香烟的替代品,只要其中存在烟碱,也就存在对人体的危害。“如烟”虽然对其烟碱进行了稀释,但它还是存在烟碱成分,不管吸烟者是吸食香烟,还是吸食香烟的替代品,如果把烟碱吸入到口中,就肯定会对人体造成损害。“如烟”在广告中声称不含尼古丁显然是不正确的。此外,作为卷烟的生产,国家有着严格的标准化规定,对各种类型的香烟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也可以通过对其烟草的粉碎和化学处理后进行检测、判定,而“如烟”是一种新的产品,不知道应该将其划入哪一类的标准范围,其外壳的烤漆在烟管受热后会不会产生有害物质,也不知道依据什么标准检测。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如烟”是烟草的替代品,是想借助吸食“如烟”达到戒烟控烟的目的,那么作为生产企业就应该寻找相应的标准,并考虑到其与口腔接触特点使其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

  面对记者就“如烟”执行标准等问题的询问,如烟公司韩总工程师说,一般吸烟者是16口吸一支烟,有害物质是通过香烟的燃烧后产生的,其中每只香烟的尼古丁含量按国家有关规定不能超过15毫克。如烟公司是根据吸烟者烟瘾的大小设计了尼古丁含量高、中、低、无四种,最后一种实际上只有吸烟的形式而没有吸烟的内容。“如烟”烟弹的尼古丁含量最高的含18毫克,相当于20支烟的总量。此外,“如烟”的检测也是在2004年经过了辽宁省技术监督局、辽宁省药检所和疾病控制中心对“如烟”的相关数据、毒理化实验、烟弹毒性实验、每口“如烟”雾化量多少等方面的检验,并在召集有关专家论证后,在原则上给予肯定了的。

  然而当记者索取可以证明相关检测数据或证明时,这位韩总工程师先是说董事长不在北京,后又说看这些东西需要董事们的共同签字认可。当记者第三次提出要看这些数据和相关证明时,韩总工程师又借口其中许多数据涉及“如烟”成分结构不方便提供。在随后记者对辽宁省相关部门的采访中,唯一拨通电话的辽宁省药检所的一位女士告诉记者,如烟公司确实在2004年报请该所对其产品进行检测,该所按照药品上市检测指标对“如烟”进行的检测过程中也没有发现什么问题。

  模糊广告?

  至于记者提到的广告问题,该公司刘副总经理似乎一肚子委屈,他说,我们并不认为我们的广告有误导作用,我们广告中的“我这种烟斗不含尼古丁”广告词是指我们不含烟碱的第四种“如烟”产品。“如烟”在市场上引起了一定范围的争议,引起了相关部门的注意,我们也不好说什么,但我们从来没有说过“如烟”是烟草的替代品,我们只说“如烟”是戒烟控烟产品。对记者所说的烟碱就是尼古丁,虽然称谓不同但属于对人体有害的同一物质的说法,刘副总经理说,作为香烟来说,其中危害最大的是焦油而不是尼古丁,如果提到戒烟就单纯地说尼古丁的危害,实际上就是在误导戒烟。世界卫生组织提倡的尼古丁替代法就是一种通过对尼古丁含量逐渐减少的方法来逐步达到戒烟的目的。我们之所以将“如烟”制成烟管状,是因为我们通过调查发现,许多所谓的瘾君子对香烟上瘾只是其中一部分,还有一部分是对吸烟行为的依赖。

  就如烟公司的回答,有相关部门不愿透露姓名人士告诉记者,2005年2月27日世界第一个旨在限制全球烟草和烟草制品的公约《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全球包括中国在内的40个国家生效。《烟草框架公约》明确反对任何以烟的形象或形状出现的广告宣传,而作为《烟草框架公约》参加者的中国也应该遵守并执行这一要求。“如烟”的广告宣传不仅以烟的形象出现,其产品自称18毫克的尼古丁含量,但吸入“如烟”时的流量多少、流量中所含成分的确定,以及可以自动控制吸食“如烟”时间长短都没有相关的数据或文字证明。至于尼古丁替代疗法,世界卫生组织是有这种说法,但是世界卫生组织所说的尼古丁替代疗法的每一步时间的多少,都有明确的规定,而“如烟”却没有。如果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讲,“如烟”不能说是戒烟产品,只能说是一种香烟。

  烟消云散?

  由此看来,“如烟”究竟是烟还是戒烟控烟产品,“如烟”所含成分的界定是关键,可惜的是记者没有看到这些可以证明“如烟”是戒烟控烟产品的相关数据和文字证明,并同时产生许多不明白的问题:

  问题一,没有冲击力的广告就是无效广告,如烟公司的广告可谓有了一定的冲击力,但如烟公司为什么不考虑该广告会对年轻人,特别是学生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问题二,既然如烟公司认为自己的产品上市的目的是帮助吸烟者戒烟控烟,那么为什么不向相关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部门的认可?

  问题三,在“如烟”的电视广告中,其自称是第四代产品,但涵盖的为什么却是所有产品?同时,如烟公司既然知道世界卫生组织有尼古丁替代疗法,为什么不明示吸烟者吸食高、中、低、无四种“如烟”时的过程所需要时间的多少?

  问题四,现在市场上戒烟控烟产品很多,但无论是通过皮肤渗透,还是对穴位或口腔的刺激,都是通过逐渐减少对尼古丁的依赖进行的,那么这类产品的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应该由谁说了算?

  问题五,企业对自己的新产品,特别是涉及人身健康产品的上市,仅仅依据企业自己制定的标准,是否有可信度?

  这一系列问题的存在使记者面对“如烟”的种种争议如坠雾中。现在有不少企业的产品采用“概念”销售法,即先给某产品定下一个概念,然后以大量广告投入进行促销。至于“概念”产品的内涵是有是无,是对是错,却如云如雾又如烟,并可能随着产品的告罄或消费者的选择而烟消云散。本报将继续对“如烟”的未来走向,和有关部门的对其说法给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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