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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B瓶超期“服役” 使用应实行强制标准
时间:2008/5/29 23:39:08 作者:曹国厂 浏览次数:1542 文章来源:新华网

 

  记者从河北省消协了解到,2006年6月份以来,石家庄市及周边地区连续发生多起啤酒B瓶炸伤消费者事件。在消费者维权过程中,由于企业缺乏自律意识,导致国家“建议性标准”形同虚设,给消费者带来很大伤害。

  河北省消协最近对省内部分市、县市场流通的啤酒B瓶调查发现,标称1998年、2000年、2004年生产的啤酒B瓶仍在大量使用。消协有关人士介绍,因酒瓶玻璃老化,周转过程中受到外力冲击等因素,B瓶在连续回收使用5次以后安全系数将大大降低,有些连续使用的旧瓶安全系数仅相当于新瓶的50%。

  据了解,河北省消协接到消费者投诉后与啤酒瓶生产厂家进行交涉时,部分厂家却拒绝对消费者做出赔偿,其原因是GB4544-1996标准附录中关于“建议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为两年”的条款不是国家强制性标准。这些厂家认为,只要啤酒瓶在生产过程中不爆炸,即可以认为是合格产品,对消费过程中因爆瓶产生的伤害事件,厂家不应承担责任。

  河北省消协副秘书长聂云东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无限期反复周转使用的啤酒B瓶,对消费者人身安全构成了潜在危险,但一些厂家为了赚取最大利润,不顾消费者利益,同时为了规避责任,这些厂家拿国家标准中“建议使用两年”的规定当作“挡箭牌”。

  聂云东说,“建议使用两年”的国家规定能否落实,关键取决于企业自律。现实情况中B瓶超期服役、反复使用的现象充分说明,企业自律意识十分缺乏。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性标准”就形同虚设,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强制性规定,杜绝B瓶超期服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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