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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获全票通过
时间:2010/4/1 16:19:51 作者:李经政 曾金华 浏览次数:1904 文章来源:云南消防网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全票通过《云南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并将正式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预计5月省人大常委会将对本条例进行审议,下半年将正式出台。

    新消防法颁发后,省公安消防总队积极推动省人大、省政府将修订《云南省消防条例》列入2009年地方立法项目,邀请省人大、省政府的相关人员到北京、陕西、广东、广西、海南等地进行专题调研,并召开部门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16个州市政府、省级有关部门、部分管理相对人及有关专家充分征求意见,去年年底形成《云南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近日,修订草案在省政府常务会议上获得全票同意通过,并将正式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与《云南省消防条例》相比,对消防责任体系、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地方消防力量建设、惩戒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等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草案设专章补充了消防责任,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规定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工作职责和强制措施,明确了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消防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消防工作职责,以及规定了公民的消防安全义务,有效细化、完善了我省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针对我省在实施《消防法》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草案完善了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国家、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或者由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不能适用国家、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施工内容,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以解决超越技术标准的建筑消防设计问题;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必须审查消防设计内容,以堵塞实施建设工程备案管理后可能出现的设计漏洞;明确规定单建式地下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居住建筑建设工程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施工、使用,以杜绝消防安全重点监管对象的先天性火灾隐患。

    草案根据《行政许可法》,填补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在资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空白。明确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前,应当将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向州(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加强监管,确保服务质量。

    根据我省实际,草案专章规定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各类开发区、边境贸易口岸、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没有规定的,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公路超长隧道或者隧道群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机关、团体、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自然村以及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消防联防组织。同时,《条例》就撤销专职消防队或者改变专职消防队的职能、公安和专职消防队的装备建设、合同制消防员的保障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草案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惩戒,完善了相关的法律责任。特别是考虑到云南属于欠发达地区,大量消防安全相关活动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的名义实施,重点针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为保障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保证其权责一致,草案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了公安派出所的消防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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