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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7月1日实施 标准仍有疏漏
时间:2010/6/30 17:22:37 作者:清 浏览次数:3039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据搜狐30日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于2009年12月26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2007年通过物权法之后,我国民事立法活动中又一极为重要的成果。

    与传统规定不同,新法对于侵权纠纷的审理将发生11点变化:
    ◆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也得赔偿。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即已经将“行为人行为违法”排除在外。
    ◆故意驾车撞人致残,保险公司照样理赔。第五十二条仅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受伤,任何人都能得到救治。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民用航空实行特殊赔偿。第七十一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即除非行为人自杀、自残,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都必须对损害担责。
    ◆高空抛物将牵连无辜。第七十四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如一人在楼顶抛石块致人受伤,可能导致全体住户担责。
    ◆不再区分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就得赔偿。
    ◆故意逗引烈性宠物受伤,主人也须赔偿。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过错大小,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得担责。
    ◆网络侵权应当担责。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而首次为发帖者、跟帖者、人肉搜索者、网络博客等网络用户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名誉侵权、著作权侵权的处理提供了依据。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安全保障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全新规定,将使日后集会、游行及各种商业活动的组织者,必须就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缺陷产品应当召回。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而弥补了缺陷产品召回及其责任承担的空白。
    ◆有条件的实行“同命同价”。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从而打破了以往农村住户、城镇居民 “同命不同价”的习惯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即将实施,填补以往法律空白,社会各界叫好声一片。在看到发展的同时,国家标准频道认为受立法传统、立法技术以及法律规范的概括性原则等客观条件影响,仍存在诸多不足。专家认为:
    首先,针对医疗损害鉴定“两元化”标准的赔付不一,新法的实施虽然能得到有效解决,但是针对鉴定结果对医疗机构有利的现状,尤其对医疗事故鉴定,患者认为医学会隶属于卫生局,卫生局又是医院的行政主管单位,两者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其公正性值得怀疑。
    其次,在明确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义务及其追偿权之后,对于许多案例中存在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情形引发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驾驶人醉酒驾驶、无证驾驶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抗辩事由呢?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目前,无任何法律对该问题做出明确界定。
    此外,在审判实践中,可能出现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所有人通过虚假转让机动车,将责任转嫁给没有偿付能力的虚假受让人的情形。作为受害人,一般情况下是很难知道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是不是实际的所有权人。有可能导致被害人以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被告,以错误的被告为诉讼对象,被害人需要承担较大的诉讼风险。且诉讼之前调查实际车主义务,往往是被害人无法完成的。

    对此,国家标准频道认为:完善现有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是在中国法治进程中迈出的重要一步。俗语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作为强制性的社会衡量标准,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尤为重要。法律的制定,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公正、适度的法律,才能在执行中为公民所认可,才能产生该有的威慑与信仰。如果使具有长期稳定性的法律,跟得上时代发展,这需要法制工作者的思考与长期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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