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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实施 药品招标的“紧箍咒”
时间:2010/7/19 8:32:56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2056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据新华网消息,昨日,由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签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颁布实施。至此,导致“吃药难”的幕后黑手——各省市形形色色的药品招标终于有了统一的标准。

    根据《规范》,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通过各省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交易,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针对医药购销领域中出现的不正之风,《规范》对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对招标采购的标准和流程作出了必要的调整。
    根据《办法》,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对象主要是三类人员,即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选聘人员;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办法》明确要求,负责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及工作人员,不能违反回避规定,操纵、干预药品集中采购;不能泄露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秘密,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不能违法违规进行行政委托,设置歧视性规定、条款;不能违规设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或者摊派以及从事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选聘人员,则不能违反药品集中采购方式、程序、时限要求和信息发布等有关规定实施药品集中采购;不能在文件材料审核、药品评审遴选等方面疏于监管或设置歧视性条件;不能违反规定建设、管理和使用专家库等。
    对于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法则规定不能规避药品集中采购,擅自采购非入围药品,或不按规定程序组织选购药品;不能违反规定签订采购合同,或不按时回款;不能不执行集中采购药品价格,不能二次议价、变相压价,或与企业再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性条款和协议。

    面对日前曝光频繁的“添加药品”,不法人士中间环节的肆意添价,让百姓叫苦连天。对医药行业药品采购,新《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无异于给涉及药品采购的人员头上,带了个“紧箍咒”。但标准如何得以有效实施?众多网友在赞同之时难免怀疑,毕竟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对此,编者认为:政策的出台关键靠落实。由于新规的监管对象涵盖了参与药品采购工作的所有主体,监管内容也涉及药品采购工作各个方面,因此在实际的市场监管的工作量必然不小。从监管方式上来说,以网络为手段实时24小时监控,环节覆盖采购用药全过程,必然需要与消费者的良好互动。此外,祛除地方保护主义,均化现有医疗资源,无论国营,还是民办,统一参加医疗机构药品的集中采购,公平竞争,实现药品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这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得到市场的总体平衡。在此,国家标准频道由衷的期望,百姓“吃药难”和“天价药”的现状,能够借新规的实施之机得以根治,希望百姓从此不再为吃药而苦恼,实现社会的真正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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