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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评论:古城保护,标准重在执行!
时间:2010/7/29 12:11:01 作者:清 浏览次数:175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据新华网消息,昨日(28日),《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正式获批。这意味着,今后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了专门的“标准”。
    为了更好的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在总结实践经验、公开征求百姓意见的基础上,《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提出了十六字保护方针:“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对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资源“从点到面”提出多项立体性保护措施。如严格保护六朝建康城、南唐金陵宫城、明代南京宫城和民国南京城的遗迹遗址;严格保护中华路南唐轴线、御道街明代轴线和中山北路、中山路、中山东路民国轴线;严格保护老城城南、明故宫、鼓楼—清凉山三大历史城区等。
    对于常见的历史文化资源遭受的开发性破坏,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委托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出让或者划拨地块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条例还将工业遗产、非物质文化保护也都被纳入条例的保护范围。此外,还对公众知情权与参与权作出了明确。按照条例,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组织听证;在核发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设计方案前,应当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向社会公示。

    编者认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不仅仅是南京的事,更需要全国的参与。众所周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上问题重重:在城市建设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经常遭到人为性破坏,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被拆毁,城市的传统文化特色和民族特色无法传承。受旅游业的鼓励发展,大量建造毫无历史文化价值的假古董,已经成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又一大病因。
    对该现状,我国的《城乡规划法》早已明确规定,“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而《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对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名城都作了专门规定。
    对此,国家标准频道认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重在标准。城市管理者认识不到位、保护意识淡薄,来源于标准、法规的缺失;名城和文物保护的标准得不到认真遵守,更在于政府部分官员不正确的政绩观和片面的利益追求,还未得到应有的规范。标准的制定,不仅仅是一纸空文,更在于执行。如何将《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落到实处,才是具有“破冰”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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