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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送面积”有玄机 合肥新规或终结该把戏
时间:2011/12/21 10:48:44 作者:赵登岩 浏览次数:1451 文章来源:合肥在线
    一则名为《合肥市关于地下室、阳台等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或将终结开发商“偷面积”并拿来忽悠消费者的把戏。记者昨日获悉,该《规定》已于日前经市政府同意并印发,有效期截止到2013年12月1日。《规定》对地下室、阳台、露台、飘窗等面积的计算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符合规定的阳台、飘窗、露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开发商“送面积”多忽悠

  “这套房子光赠送面积就达30平方米,装修后可以额外得到一个卧室。”昨日,本报记者陪朋友到某售楼处看房,销售人员大力宣扬起了他们的空中花园。销售人员告知,房子建筑面积119平方米,实际可利用面积却接近150平方米。“把赠送的面积算进来,单价就实惠多了。”销售人员推介道。

  “送面积可以使开发商在保证房价不下跌的情况下增加销量,房子滞销的市场行情下,这种促销手段更加常见。”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用行话来说,这种大量赠空间的做法就是“偷面积”。

  每套住宅阳台不得多于2个

  记者了解到,目前合肥不少楼盘都宣传有面积赠送,常见形式如送阳台、飘窗、入户花园、露台、地下室面积等。合肥日前正式实施的《规定》,对上述赠送内容的面积计算方法均做出了明确界定。

  对于最常见的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合肥规定,每层楼房的阳台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该层建筑面积的15%,进深应不大于2米,阳台宽度应不大于阳台所连接居室开间宽度(限一个居室),每套住宅阳台个数应不大于2个;商业、办公、酒店等公共建筑的每层阳台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0%。如超出,则超出部分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飘窗窗台高度(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应小于0.45米,高度不应大于2.2米,进深(自外墙外缘至飘窗外边线)不应大于0.6米。当飘窗窗台高度小于0.45米或进深大于0.6米,且飘窗窗台上方空间的结构高度不小于2.2米时,挑出外墙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市规划部门有关负责人对《规定》在飘窗面积上所做的明确规定解释道,这意味着飘窗不能做得太低,且面积不能太大,否则业主可能面临“二次缴费”。

  露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所有楼盘的总建筑面积在土地出让时就已经确定,开发商赠送面积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同时还变相提高了建筑容积率。”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对于这些容易被开发商拿来做“赠送”文章的、房屋特殊部位的面积计算,应该做出明确规定,防止开发商打擦边球。

  按照《规定》,在房屋登记计算建筑面积时,露台不计算建筑面积。这意味着在接受开发商赠送露台时,购房者不必担心会被收钱。据了解,露台是指房屋中的屋顶平台或由于建筑结构需求而在其他楼层中设置的无顶盖平台。

  此外,对于地下室,《规定》也作出了明确,通俗地解释,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且除地下车库的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台阶)进入室内的为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为半地下室。按照新的计算方法,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半地下室面积通过一个特定公式,部分计算面积和容积率。市民选购赠送地下室的房屋时需要格外留意。

  对于空调机位等设备平台,《规定》指出每套住宅用于放置集中空调外机等的设备平台只限一个,且面积不应大于4平方米;每套住宅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的数量不得超过居室(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等独立的室内居住房间)个数,每个设备平台面积不应大于1平方米。“超标”就要被计算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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