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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日鳗鱼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
时间:2008/5/30 9:58:14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3694 文章来源:《技术性贸易措施》
2003年7月3日,日本突然宣布对中国的鳗鱼加工品实施命令检验,查验恩诺沙星等药物。此后,相继31批中国烤鳗被通报为药残超标。日本官方网站不断发布不合格产品消息,引来媒体的恶意炒作,导致食鳗节期间中国产品纷纷从货架上撤出。中国企业不得不被迫全面停止对日发货。根据海关统计,7月~8月我对日出口烤鳗仅4000吨,比去年同期下降41%。


  到底是中国的鳗鱼不安全,还是日本在搞技术性贸易壁垒?负责进口食品检验的日本厚生省曾于2000年4月公开宣布,对中国烤鳗3000例抽样中仅4例存在微生物超标的小问题,证明中国鳗鱼是安全可靠的。而对日本市场的调查也显示,中国烤鳗的口感及外观均优于日本自产产品,且价格便宜。

 
  我国经过20多年的不懈努力,已成为全球最大的鳗鱼养殖、加工、出口基地,鳗业已成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具有相对比较优势的产业。按活鳗计,目前年产量超过13万吨,占世界总产量的2/3;年出口量占国际贸易量的3/4;出口额约占中国自产水产品出口总额的1/4,年创汇6亿~8亿美元。主销市场为日本,市场占有率在80%以上。这一切的成功源于日本市场的需求和中国产业的竞争优势。中国有丰富的日本种鳗苗资源、唯一拥有养殖欧洲种鳗苗的自然条件,加上劳动力成本低廉和产品质优价廉。正是这些优势,使中国鳗鱼逐渐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市场占有率直线上升。


  但是,日本政府以保护本国产业为目的,近年来不断采取措施,企图将中国产品挤出市场。2001年日本农水省曾计划对中国鳗鱼实施进口设限,限制进口总量。食土商会鳗鱼分会多次与日方交涉,并在分会内部加强行业自律互律,成功打掉了日本的设限企图。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日本开始将数量限制转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去年初日本借欧盟对我动物源性产品封关之由,于2月1日起对我活鳗及冷冻白烧鳗监控查验包括氯霉素在内的11项药物残留。4月24日开始对中国活鳗实行监管吊水48小时以上,逐批检查磺胺类药物残留,合格后准予通关。4月27日,日本媒体报导市场抽检中发现中国烤鳗含有汞,并大肆渲染汞残留对人体的危害。6月12日,日本各食品检疫所开始对鳗鱼实施汞含量的监控检查。7月18日,除对活鳗和白烧鳗进行强制检查外,厚生省开始对全部中国烤鳗实施监控检查,并宣布一旦发现问题,将在网上予以公布。中国烤鳗售价骤降,部分超市干脆不售中国烤鳗。去年全年出口量从上一年的7万吨减至6万吨,日本进口商库存积压。但同期,受益的日本国产鳗鱼价格大幅上升,受益的日本鳗业不仅加大了新产季的投苗,而且新建了数家烤鳗厂。

 
  今年以来,日本又欲借“非典”疫情行使贸易保护,只是苦于无法公开,便扩大检验范围,严加检查,为贸易保护寻找借口。3月,日本厚生省在进口中国的两批烤鳗中查验出恩诺沙星残留,迅速在网上公布。4月,厚生省将该药物作为进口白烧鳗鱼(即不加酱油)的命令检查项目,批批查验。7月3日,又突然宣布对全部中国鳗鱼加工品实施恩诺沙星药残命令检查,最低检测限为0.05ppm,导致我出口受阻,鳗农叫苦连天,工厂被迫大幅减产,甚至全面停产。


  事实上,日本对我鳗鱼实施的恩诺沙星命令检查缺乏科学依据,违反世贸规则,属典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国际上,恩诺沙星不是禁用兽药,而是准用药。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抗菌药物,抗菌力强,耐药菌株少。在欧、美等国明文规定可以广泛用于所有食用动物(兽、禽、水产等);英国中央科学实验室明确说明,恩诺沙星在欧盟是准用药。在日本恩诺沙星也未列入禁用药中,根据其2002年4月18日公布的《关于水产用药品的使用》,其规定的可使用药中无恩诺沙星,不可使用药中也无恩诺沙星。相反,同属于喹诺酮类的第二代——?喹酸被列为可使用药,米诺沙星等也是可使用药。而且在这一规定的总则中,一面说:“鱼贝类中不得含有抗生素和合成抗菌剂。”但紧接着又说:“大部分水产品都使用抗生素和合成抗菌剂。”结论是,“因此,当养殖鱼使用这些药物,在该药品尚残留于鱼体内期间,不得作为食品上市流通。”这三句话充分证明,恩诺沙星在日本不是禁用药,只是上市时,残留不得超标。


  二、日本规定的恩诺沙星检测标准缺乏科学依据。欧盟法规中明确规定恩诺沙星检测标准为:鱼肉和脂肪部分为0.1ppm,肝、肾部分为0.2ppm;该法规明确说,没有必要为了保证消费者安全而将现行残留检测标准降到最低水平。欧盟特别说明,恩诺沙星的微生物学每人每日摄取量为372μg,而欧盟规定的残留标准(0.1ppm)将确保每人每日摄取量不超过规定量的74%。可见欧盟的规定是进行过科学评估的。经初步了解,美国的标准为0.3ppm。但在日本至今未见到系统分析论证,却于2003年6月25日突然公布残留限量为0.05ppm。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日本规定的最高限量未做出相应的风险评估,缺乏科学依据。根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PS协议)的原则,“各成员国必须在对实际风险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制定SPS措施。”要求:制定标准的国家需“提供证据证明其高于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的合理性,这些科学依据必须以对相关科学证据和风险进行分析为基础。”恩诺沙星残留量到底多少才能对人体或动物造成危害,日本至今并无定论。日本《读卖新闻》在其7月16日、7月20日的文章中也公开报导了静冈市保健所吐露出的真话:“即使吃了,因微量对身体没有影响。”神奈川也表示:“因为是微量,对身体不会造成直接影响。”

  
  三、对活鳗及其加工品采用同一限量标准不科学。欧盟法规明确规定,有关恩诺沙星检测标准对水产品来讲适用于其未经过加工的鱼肉及脂肪(national propotions)。但日本将同一标准使用于活鳗及烤鳗。根据检验专家的意见,加工鳗鱼经过火烤、水蒸汽蒸煮,加三或四道调味酱油而其中又间或火烤,造成原有的成分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对检测有极大的干扰。如果不结合同池同批的白烧、活鳗检测,其烤鳗分析结果的可靠性是值得怀疑的。这种对成品的检测在很大程度上存在伪阳性。


  四、药品间的转换和干扰可能性未予考虑。据生化专家介绍,恩诺沙星属于喹诺酮类,到目前为止,该类药物已成功合成了十几种广谱、高效、安全、价廉的品种。在它们之间存在相互转化的问题。有些鳗鱼养殖者反映,他们确实未用过恩诺沙星,但曾用过其它沙星,后来检验时,出现了恩诺沙星残留的反应。所以从理论和事实上都存在转化的可能性。


  五、违背了世贸组织规定事先通报和给予一定过渡期的规定。SPS原则规定:“各成员国政府必须就其新制定或修订的对贸易有影响的SPS措施向所有世贸成员通报。”关于过渡期问题,SPS原则明确规定:“各成员应在公布和生效之间留出公认时间间隔,供出口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生产者有时间使其产品和生产方法适应进口成员的要求。”欧盟在成员国之间实行统一的检测标准也给成员国一定的过渡期,在其法规中明确规定,“本法规生效之前允许成员有充分的过渡期,以便成员国进行调整。”但日本完全不顾SPS的规定,今年6月下旬,在其国内刚刚明确恩诺沙星的检验方法和最高残留量,7月3日就公布实施,既未向我有关部门通报、进行磋商;也未向WTO秘书处通报,更为变本加厉的是,其厚生省公开下文还要对库存的鳗加工品(包括库存已一年的产品)进行检查。


  显然,日本的现行作法并非因中国产品不安全,而是借食品安全潮流行使技术性贸易壁垒。日本政府从维护政治稳定和保护本国产业出发,通过不断实施技术性限制措施,大大增加了我出口难度,又使中国产品的市场信誉大大降低。

  
  作为中国的鳗鱼生产者,我们认为,日本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比反倾销和特保措施更为严重。中国企业极为被动,请不了律师,打不了官司,仅靠官方正面与日方交涉,难度大、耗时长,且进展不明显。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破坏力极强,不仅直接影响到本年度鳗鱼的销售,影响到中国鳗业的稳定发展,更破坏了中国鳗鱼及其生产企业,乃至我政府主管部门的信誉。联系到中国产菠菜出口日本因毒死蜱残留尚未解禁,输日的蘑菇有“毒菇”之说,含砒霜、福尔马林、甲醛等等,所谓“中国食品不安全”会进一步影响日本消费者心理,且长期难以消除,进口商也不敢再进口中国食品,还会引来其它各国的连锁反应。由于我产品的消费群体被破坏,重树中国产品的形象,全面恢复中国鳗鱼的对日销售,将是一件艰苦和漫长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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