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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玩具业应当警惕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
时间:2008/5/30 10:00:13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3713 文章来源:《技术性贸易措施》

    2004年中国玩具业继续稳步发展。根据统计,2004年1月~11月我国玩具出日总额已经达到107亿美元,创历史新高。玩具已发展成为中国出口的五大“支柱产品”之一。目前我国玩具生产企业约达8000家以上,产品超过3万种,行销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据有关专家估计,目前全球约70%以上的玩具来自中国,我国已成为“世界玩具制造中心”。

    可是,2004年圣诞节前夕,在短短的一周多时间里,中国玩具却遭遇了来自欧洲国家的几股贸易壁垒“寒流”:11月10日,俄罗斯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福利联邦监督局宣布,由于某些中国玩具中有毒物质含量超标,决定禁止在俄市场上出售这些玩具。11月18日,丹麦著名玩具积木制造南乐高集团(Lego)为维护其企业产品的权益,出钱购买芬兰海关查获的无知识产权的中国玩具予以烧毁。11月22日,德国媒体炒作中国玩具出自工人权益无保障的“血汗工厂”。对于期望在西方国家玩具销售的最旺季节即“圣诞节”前猛做生意的中国玩具出日企业来说,这无疑是沉重的一击,再加上2004年初以来该行业企业已经饱受石油涨价导致化工原料价格不断上升所引起的成本增加之苦,可谓是“雪上加霜”。

    上述事件为中国玩具工业特别是玩具出口的发展再次拉响“警报”。事实上,近年来,我国企业出口的一些玩具因安全问题而面临进口国销售禁令的事件时有发生;国内儿童因消费安全标准不合格的玩具而受到伤害也屡见不鲜。一般来说,我国出口玩具的质量和安全标准往往高于国内销售的玩具,这与国内外在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监管机制、企业经营意识和消费者支付能力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不无关系。

    欧盟是中国玩具的主要出口市场之一。据中国海关统计,近年来,每年我输往欧盟的玩具出口总额已超过10亿美元。而欧盟海关统计显示,我国对欧盟玩具出口总额要远远大于这个数字。2004年,仅我向德国和意大利的玩具出口额就分别达15亿欧元和个4.66亿欧元。

    欧盟是迄今世界上区域一体化程度最高的经济体,经济发展水平高,货币统一,法律制度较为完善,市场体系比较发达,监管机制健全,消费者保护权益意识和支付能力也都很强。玩具是涉及到消费者特别是儿童的健康与安全的产品,欧盟及其成员国一直都予以高度关注和重视。欧盟不仅早就对各成员国有关玩具安全立法进行了协调,要求投放市场的玩具产品(包括进口玩具)必须符合欧盟随用产品安全指令阳有关CE认证的规定,而且还会根据实际变化和需要,不断调整或修改现行的规章,并出台新的政策或措施。根据欧盟有关规定,一旦在成员国市场上发现有缺陷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玩具,欧盟就会通过快速通报机制在欧盟范围内发出有关不安全产品的预警通报,并责令生产商、进口商或零售商将相关产品召回或撤出市场,而且不允许将这些产品再转销欧盟以外的第三国。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欧盟一级的法规和监管制度之外,各成员国还有权根据本国国情和欧盟的相关规定来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标准,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健康、安全与权益。

一、欧盟有关玩具安全的一般规定

    1988年5月3日,欧共体理事会颁布《关于成员国有关玩具安全立法协调第88/378/CEE号指令》。
1993年7月22日,欧共体公布《欧共体理事会第93/68/CEE号指令》,对包括上述指令在内的10多项法规做了修改。

    根据欧盟有关规定,任何玩具在生产过程中和投放市场之前必须符合欧盟有关指令所规定的安全标准或“基本要求”。根据欧盟协调标准生产的任何玩具可视作是符合基本要求。欧盟协调标准是由欧盟标准化组织根据上述基本要求制定的,它们是非强制性的。玩具是否符合基本要求必须根据有关规定经过合格评定。这一合格评定程序可以由成员国根据共同评定标准指定的并通报给欧委会和其他成员回的机构来负责完成,或是由制造商负责完成。在投放市场之前,制造商或其在欧盟境内的代理人必须在玩具上面加贴“CE”标志,表明该产品符合欧盟有关指令的规定。也可在玩具上加贴其他标志,但该标志不得与“CE”标志相混淆。如果成员国发现在玩具上违规加贴“CE”标志,有权对相关企业实施处罚。

二、近年来欧盟有关玩具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概述

    (一)《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

    2003年1月27日,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共同颁布《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第2002/96/EC号指令》(简称WEEE指令)。该指令管辖了交流电不超过1000V,直流电不超过   1500V的10类产品:(1)大型家用器具,如冰箱、洗衣机、微波炉;(2)小型家用器具,如吸尘器、熨斗、钟表;(3)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如电脑、复印机、打印机;(4)用户设备,如电视机;(5)照明设备,如荧光灯;(6)电气和电子工具,如电锯、缝纫机;(7)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8)医用设备;(9)监视和控制装置;(10)自动售货机。它适用于欧盟境内外的电子电气设备生产者、经营者和进出口企业。

    上述指令要求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或者代表它的第三方,在2006年12月31日前,按不同产品分别回收再利用50%~80%(按重量计),并承担费用。各成员国须在2008年12月31日前建立废弃物回收、再利用、再循环的新目标;在2004年8月13日前使符合本指令所必需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生效,并将其立即通知欧盟委员会。

    (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2003年1月23日,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共同颁布《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第2002/95/EC号指令》(简称RoHS指令)。该指令管辖了除去医用设备及监视和控制装置之外的交流电不超过1000V、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8类设备。它适用于欧盟境内外的电子电气设备生产者。经营者和进出口企业。

    上述指令要求成员国确保从2006年7月1日起,投放市场的电子和电气设备不包含铅、汞、锅、六价铬、聚溴二苯醚和聚溴联苯6种有害物质。在2006年7月1日前,各成员国必须遵照欧盟立法在本国采取措施限制或禁止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这些物质。各成员国必须在2004年8月13日之前使符合上述指令所必需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生效,并将其立即通知欧委会。

    (三)《关于化学品的注册、评估和许可办法》的草案

    2001年2月,欧盟发表《欧盟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简称“白皮书”)指出,欧盟将建立统一的化学品监控管理体系,并在2012年前完成对所有化学品的管理。

    2003年5月17日,欧委会公布了《关于化学品的注册、评估、许可办法》(简称REACH)的草案。

    REACH规定,任何产品,无论是欧盟境内生产的还是从第三国进口的,进入欧盟市场之前,均须对产品可能对人体以及环境产生影响的指标进行检测。据欧盟估计,每一种化学物质的基本单元试验需花费8.5万欧元,每一种新物质进行第一水平试验需花费25万欧元,进行第二水平试验则需32.5万欧元。在欧盟销售的产品需要进行注册、评估和检测,相关产品(包括玩具、服装、纺织品等)要求提供必要的检测证明,厂商必须对其产品的安全性承担责任,主管机关应有权要求进行附加试验。

    2003年10月29日,欧委会通过了REACH的草案,并按照欧盟立法程序,将其提交给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进行审议。2004年1月21日,欧委会还向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通报了上述法规的草案。目前,这一法规草案仍在欧盟立法机构的审议之中。

    (四)欧盟关于禁用部分有害偶氮染料的指令

    自2003年9月11日起,《关于禁用偶氮染料的第2002/61/EC号指令》在欧共体所有成员国实施。该指令公布并生效于2002年9月11日,规定禁止在相关产品生产中使用可裂解并释放出某些致癌芳香胺的22种偶氮染料,也不允许欧盟自行生产或从第三国进口的含有上述偶氮染料产品在欧盟市场上销售。上述指令所涉及的产品包括纺织品服装、皮革制品和玩具等。

    (五)《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修正案

    2004年1月15日,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修正案》(即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1/95/CEE号指令)正式生效。

    根据上述修正案的规定,安全产品是指没有任何危险或使用时仅有极小危险并且从高度保护人类健康与安全角度来讲这些风险是可以接受的产品。一个产品只有符合欧盟有关安全的特别规定,才是安全的。产品必须根据欧盟有关规定通过合格评定程序加以认证。
 
    生产商必须向市场投放符合通用产品安全要求的产品。此外,还要向消费者提供有用的信息,以便判断产品所包含的风险。如果产品所包含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风险。例如,将产品撤出市场;向消费者发出警告;召回已售出的产品,等等。分销商也必须这样做,而且还要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以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一旦生产商或分销商发现产品可能会对使用者构成危险,必须立即告知有关监管部门,并在必要时,与其进行合作;同时还应收回有关产品。业者若不肯收回产品或忽视产品构成的危险,将会受到处罚。被召回或被撤出市场的产品不得再转销欧盟以外的任何第三国。

    该修正案也同样适用于玩具产品。

    (六)关于禁止使用邻苯二甲酸盐增塑剂的指令

    2004年9月24日,欧盟部长理事会通过一项欧盟法律草案,禁止在玩具和儿童用品中使用6种化学物质,以防这些物质对儿童健康构成威胁。目前,该指令仍有待欧洲议会二读批准。

    这项草案规定,在所有玩具及其他儿童用品中,DEHP、DBP及BBP等三种邻苯二甲酸盐增塑剂的含量不得超过其塑料部件的0.1%,对于用于3岁以下儿童而且能够被放入其口中的用品,其塑料部件中DINP、DIDP和DNOP等邻苯二甲酸盐增塑剂的含量也不能超过0.1%。因为这类物质虽然可以增加塑料的弹性,但对儿童的身体健康存在潜在危害,甚至可能影响儿童成年后的生育能力。

    事实上,欧盟对上述邻苯二甲酸盐增塑剂的禁令始于1999年,当时是以欧盟委员会决定的形式采取的临时紧急禁止措施,此后,该禁令被多次延长并一直实施到现在。

    (七)进口玩具的包装要求

    由于环保意识高涨,欧盟对进口玩具的外包装及内盒所使用的材料的要求也渐趋严格,已开始要求在包装盒上印制“回收标志”,以便消费者处理。欧盟除了要求玩具产品严格执行“CE”标志制度外,还开始对影响环保的产品包装材料尤其是塑料材料加强管理,进一步要求在包装上印刷“回收标志”(或环保标志)。

    例如,在内盒和外包装箱上必须印上“纸类回收标志”;在内盒和外包装箱上不得使用U型钉装订,必须使用胶糊;封口胶带要求使用无蜡制品或无胶质类之牛皮纸或胶带;供货商要与欧洲公司签订“废弃物收费回收契约”,以便确认废弃包装物的流向。”
 
三、对中国玩具出口的影响
 
    很显然,上述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会对我国玩具业的发展特别是对欧盟的玩具出日产生很大的影响。

    首先,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将大幅度增加。例如,欧盟WEEE指令要求“生产者”在2005年8月13日之前,为回收的各环节提供所需资金,之后则以担保方式提供资金。我国玩具制造商或销售商,如果在欧盟设销售网点,则应承担产品回收费用;如果将产品出售给欧盟成员国进口商,责任则转移到该进口商;如果贴牌生产,责任则落在下定单者身上。不论由那一方支付回收费,都会计入经营成本,最终转嫁给消费者。RoHS指令要求从2006年7月1日起,投放市场的新电子、电气设备不含铅、汞、钢、六价铬、聚溴二苯醚(PBDE)和聚溴联苯(PBB)六种物质,恐怕短期内难以做到。即使能研发出不含有害物质的新材料,由于会增加生产成本,也难以迅速推广。同时,相应的检测项目增加,也会使生产成本上升。

    其次,企业成本上升势必引起销售价格的相应提高,价格上涨将导致玩具销量的下降,进而影响我国玩具出口的增长。在欧盟成员国百姓的日常生活中,玩具虽然已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但它毕竟不像柴米油盐、服装、交通那样是不可缺少的,玩具价格的上涨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或抑制人们的玩具消费。欧盟市场进日的玩具大部分是来自中国,目前欧盟已是我国玩具出口的第二大市场,约占我玩具出口总额的1/5。

    第三,欧盟已经采取或即将生效的一系列技术性贸易措施将使我国玩具业的发展面临严峻的挑战,玩具生产企业可能会陷入两难境地。既要努力地适应欧盟市场的变化与要求,又要继续保持低成本的优势。这确实是摆在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我国玩具行业的特点是,企业规模都相对较小,工艺技术和生产设备比较落后,研发和创新能力薄弱,营销理念和手段落后,品牌意识淡薄,设计人才缺乏,把握时尚欠缺。据统计,目前我国登记在册的玩具生产企业达8000多家,但实际上超过1万家,其中大部分玩具企业都是从事加工贸易,为世界知名玩具企业或大型零售集团进行贴牌生产(OEM),以赚取微薄的加工费,或是模仿生产名牌产品,低价竞争市场,以几台缝纫机、用废旧填充料生产毛绒玩具等的作坊企业也不在少数。

    第四,由于国情不同,中国和欧盟对产品标准的要求会存在较大的差异,检测标准和方法也不尽相同,对产品安全性的认识更可能不一致。这就会给我国玩具出日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造成很大的困难。以邻苯二甲酸盐为例,它是一类能起到软化作用的化学品,被普遍应用于玩具、儿童用品、化妆品、食品包装、PVC建筑材料、医疗器械以及服装等数百种产品之中。欧盟专家研究发现,含有邻苯二甲酸盐的软塑料玩具及儿童用品有可能被小孩放进口中,如果放置的时间足够长,就会导致邻苯二甲酸盐的溶出量超过安全水平,会危害儿童的肝脏和肾脏,干扰其内分泌。因此,欧盟近期决定永久禁止使用上述化学品。而我国目前对产品中的邻苯二甲酸盐含量还没有明确规定,该物质在我国塑料玩具、化妆品等产品中广泛使用。如果欧盟上述关于永久禁止使用邻苯二甲酸盐指令一旦生效,我国玩具特别是塑料玩具及相关儿童用品的出日将受到更大的影响。

    欧盟约占我国塑料玩具总出口量的20%以上,是我国的第二大塑料玩具出口地区。由于欧盟上述禁令的影响,再加上原材料的价格上涨,我国生产塑料玩具企业的产量、出口和效益普遍受到影响。2004年,福建省泉州市有100多家玩具企业,主要以塑料、合成树脂为主要原料,由于受到上述因素的影响,它们的产量和效益均减少了一半。有些地方的塑料玩具企业甚至已经濒临倒闭。

四、对策建设

    面对欧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我国玩具行业和企业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认真研究和分析当前的形势和市场发展的趋势,掌握进口国政策和法规的动向,摸清其玩具行业和企业的态度,伺机而动。

    (一)积极行动,主动出击

    欧盟技术法规往往内容繁多,十分复杂,规定笼统,难以操作。我国玩具行业组织和企业应当积极调动各种资源,获取有可能影响我玩具出口的欧盟相关政策和指令以及背景资料,利用不同渠道,了解进口国的真实意图。主动约会欧盟驻华机构,随时掌握最新动向。组团出访,拜会欧盟有关主管部门,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立场。联络欧盟相关行业组织和企业,加强沟通与了解。走访国内外研究机构和中介组织,听取专家的分析与建议。
 
   (二)评估风险,谋求对策

    欧盟指令涉及的产品范围比较广泛,技术性很强,但涉及的具体产品却比较模糊,在海关统计中难以对号入座。这就给人们评估相关指令的风险造成极大的困难。通常欧盟颁布指令后,也会委托独立机构评估该指令带来的影响。我国玩具行业组织和企业应当认真收集各种相关资料和统计,依靠研究机构和中介机构的专家就有关指令对具体产品的影响进行评估,并且提出应对建议或措施。在考虑对策时,要注意轻重缓急,准备多个应对预案,把困难估计得多一些。既要尽快拿出近期的应急之策,又要把眼光放远一些,筹划中长期的战略方针。

   (三)团结协作,同舟共济

    要应对欧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决非易事。它绝不是仅靠某几个企业或某个行业组织单枪匹马就可以解决的。我国玩具行业组织和企业必须团结起来,分工协作,发挥各自的优势,在人力、财力和物力方面做好准备,要有打持久战的决心和胆魄。企业之间要提倡“同舟共济”的精神,强调一致对外,竭力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共谋未来的发展。

    (四)未雨绸缪,持续发展
 
    我国是一个玩具生产和出日大国,但不是一个强国。玩具企业实力尚不雄厚,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仍欠功力,产品品种和档次有待改进和提高。现在,我国玩具企业的快速发展依靠的是丰富廉价的劳动力和低层次的配套能力,是以牺牲环境保护和过度开发资源为代价的。玩具企业的生产环境和工人的工作条件都有待于进一步改善。对保护知识产权和承担社会责任的认识还不深刻和全面。随着中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各类商品出口将进一步增长,与国外的贸易摩擦会逐渐增多。今后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社会责任方面的一举一动都将是其他国家关注的焦点。一些国家指责中国企业仿冒生产名牌玩具的事件时有发生;某些跨国公司还频频派人来检查我国玩具企业是否遵守有关社会责任方面的规定。因此,我国玩具行业组织和企业要从长计议,未雨绸缪,应考虑设立应对国外贸易摩擦基金,建立和完善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对企业员工的职业培训,改善他们的福利和待遇,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和社会责任意识,逐步实行现代化企业制度。此外,不要把眼光只盯在国外市场上,舍近求远,要下功夫研究国内庞大的市场,中国市场已是世界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充满着活力,并且具有巨大的成长潜力,国外企业都纷纷想挤进来,以求占有一席之地。中国玩具企业要想持续发展,必须立足于国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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