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开始,随着《天津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正式实施,天津市将成为中国目前首个地方立法确立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的城市。
按照《天津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有关规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天津市各类商品交易场所、服务消费场所、物流服务场所的四类商品进行质量抽检,这四类商品分别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消费者、有关组织集中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商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监测的其他商品。
据介绍,天津市工商部门在确定被监测的商品质量是否合格的过程中,将严格依据被监测商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商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质量承诺。
记者了解到,如果商品经天津市工商部门监测,被判定为不合格商品,被监测人应立即停止销售,其他销售不合格商品的经营者也应主动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果该类商品已经销售出去,经营者应迅速采取措施告知消费者退换商品。而对于那些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被监测人应及时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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