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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出台《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08/5/29 16:08:51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2859 文章来源:《世界标准信息》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布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开始与相关国际规则接轨。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近年来,定量包装装商品愈来愈成为我国市场和消费者常见的商品。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商品中,大约有70%都是定量包装商品。由于企业素质、包装设备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参差不齐,导致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管理水平差异较大,从而引发了不少计量纠纷,需要尽快完善规章、加大和强化监管力度。

    据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同采用了2004版第87号国际建议的相关规定,表明我国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将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这对于我国定量包装商品的出口将会产生比较积极的影响,标志着我国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的计量监督更加规范、更加科学、更加合理、更加公平。新《办法》无论在抽样检验环节的修正补偿,还是监督检查环节的行政处罚都进行了较有成效的补充和完善。特别是在行政处罚的实施环节,首次引入了针对检验批次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改变了过去处罚标准的界定不清或不易操作的问题,使得行政处罚的实施更加透明。

    《办法》共计24条,与原《规定》相比,内客有很大调整,主要变化是:一是扩大了监管范围。原《规定》对定量包装商品的监管范围是以质量、体积、长度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这次增加了以面积和计数单位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二是扩大了监管量限。原《规定》的监管量限是,以质量标注的为5g~25kg,以体积标注的为5ml~25L,以长度标注的不限。

    这次修订后的监管量限是,以质量标注的为0~50kg,以体积标注的为0~50L,以长度、面积和计数单位标注的不限。目前,我国25kg(L)以下的定量包装商品,比如盐、化肥、水泥等有些也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特别是与农民的利益相关。因此,适当调整监管量限,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由此引发的计量纠纷。三是调整了检验批次合格与否的判断原则。在合格批次的判定原则。在合格批次的判定条件中,增加了不允许出现单件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大于两倍允许短缺量件数的规定,旨在控制企业生产过程中粗大误差的出现。四是增加了修正系数的补偿。原《规定》对因在抽样检验中存在的风险,拉加了相关修正补偿,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因抽样检验工作更加科学和合理。此外,还增加了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方面的有关规定,鼓励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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