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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条例亮相 有望年内全面施行
时间:2008/5/29 16:09:48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2511 文章来源:新京报

    我国自去年试行汽车召回制度之后,有望在今年全面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近日召开的“三包规定”实施十周年研讨会上,《缺陷产品管理条例(草稿)》首次公开亮相。据有关人士透露,条例将于今年年内由国务院审议通过。

    去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来,以中国消费者协会为代表的消费者群体强烈呼吁在食品、手机、电器等所有产品中全面实施召回制度,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经过广泛的调研和认真研讨,有关部门决定先制定一部缺陷产品管理条例,全面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按照条例草案的界定,“产品缺陷”是指因设计、生产或提供过程中的原因而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中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公共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现象。

    缺陷产品适用范围不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军工产品、土木与建筑物、过境产品、转运产品或专供出口产品。

    草案把产品缺陷分成严重危险、中等危险和轻度危险三个等级,由专家委员会负责缺陷认定。同时,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缺陷发布制度,及时向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通报产品缺陷的情况、危害、消除方法等,需要时应当通报生产者制定的消除产品缺陷的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等。

    近年来出现的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三菱帕杰罗汽车事件、松下手机事件等一系列产品缺陷引发的纠纷事件,引起社会及公众对中国缺陷产品管理的广泛关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将使我国消费者在更大程度上受到保护,同时避免因召回制度缺位造成的国外厂商漠视中国消费者利益的现状。

    条例(草稿)解读

    1缺陷产品不等于不合格产品

    缺陷产品不等于不合格产品,认定须满足三个条件:1、因设计、生产原因或在提供过程中造成的;2、在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3、产品的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技术法规和标准,或者已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或在特定条件下可能引发人身、财产损害的。

    2判定危险程度参照行业标准

    《缺陷产品管理条例(草稿)》把产品缺陷的危险性分为严重危险、中等危险和轻度危险三个等级。严重危险是指产品缺陷造成人员死亡、人体重伤或者严重疾病的可能性很大。中等危险是指造成人员较重伤害或使人患有较重疾病的可能性较大。轻度危险是指有造成人体轻伤或轻微疾病的可能性。

    判定缺陷产品危险的严重程度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要求的差距;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数量和可能影响的范围;产品的主要使用者,是否是儿童、老年人等易受伤害的人群等7大因素。

    3认定人员作假可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缺陷及危害程度由专家委员会进行调查、确认,或委托产品监测机构进行检验,最后由专家委员会向国家质检部门提出缺陷产品技术认定报告。专家作伪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的,将被取消相应资格;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产品有缺陷,网上可查询

    《缺陷产品管理条例(草稿)》要求生产者建立产品缺陷发布制度,及时向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通报产品缺陷的情况、危害、消除方法等,需要时应当通报生产者制定的消除产品缺陷的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等。经营者应设置热线电话,解答各方询问,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公布产品缺陷情况,供公共查询。

    5三种措施及时消除产品缺陷

    在确认产品存在缺陷后,经营者应主动采取警告、撤回、召回等措施,及时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的危险。警告,是由经营者向社会发布的缺陷产品信息及避免缺陷产品造成危害的任何警示性措施。撤回,是对于尚未售出的产品,为防止继续销售缺陷产品,由经营者采取的任何措施。召回,是对已售出的产品,由经营者通过修理、更换、退货等方式,有效消除产品缺陷可能导致的危险的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经营者没有主动消除产品缺陷的,质检部门应发布指令通知,责令其消除产品缺陷。经营者在接到指令5个工作日内,停止生产该产品,并向质检部门提交消除产品缺陷计划,质检部门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经营者,并向社会公布。

    6拒不消除缺陷可被吊销执照

    经营者发现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时,有义务向主管部门报告,并主动采取与缺陷产品危险等级相适应的警告、撤回、召回等措施消除产品缺陷。经营者获悉产品可能存在缺陷,但拒不履行义务进行调查、确认缺陷的,或故意隐瞒缺陷的,将被处以警告和罚款。拒不执行主管部门指令的,将被责令停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7经营者须保存记录和备案信息

    经营者必须准确记录和保存产品设计、制造、销售和市场状况等方面信息,包括生产记录、质量控制记录、销售记录、消费者投诉和保修记录。经营者还应当按要求向质检部门报告、备案与缺陷产品有关的信息,包括经营者基本信息、产品有关信息、销售和用户信息、质量事故记录、保修记录、技术服务通告文件等,并保证及时更新。

    8经营者倒闭,主管部门负责

    因科技水平限制,产品售出时未能发现存在缺陷,但随着科技发展发现缺陷的,造成缺陷的经营者应该消除产品缺陷,因此产生的费用,由造成缺陷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合理分担,分担比例可由国家质检部门召开听证会确定。负有消除产品缺陷责任的经营者已倒闭、破产或被兼并的,由缺陷产品管理机构组织有关方面消除产品缺陷工作。消除产品缺陷的费用,消费者可依法追偿,无法追偿的,由消费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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