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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贸易保护措施介绍
时间:2008/5/30 5:37:11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 浏览次数:1817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

 


  目前,以贸易保护措施主要有采用反倾销、反补贴和特殊保障等贸易救济措施,设置关税和非关税贸易避垒,如禁止进口、进口许可证、配额、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绿色壁垒、服务贸易避垒和政府采购等,这些措施对以与其它国家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
  
  一、 使用以反倾销为主的贸易救济措施。

  1991年以议会通过的贸易征管法规定,在WTO规则的整体框架下,以可以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以除了向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之外,还可征收安全关税(SAFETY DUTY)。以工贸部贸管司委派贸易关税专员负责反倾销案件调查。加征一项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条件:a.某产品已按倾销价格被进口;b.因此产品进口对以制造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失;c.该损失与倾销产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贸易关税专员通过对当地制造商提出的反倾销申诉进行审查来发现是否具有明显的理由或证据;如发现有加征反倾销税的基础条件,该专员会下令继续反倾销调查;如发现有反倾销的明显证据或理由,贸易关税专员会依据上述三个必要条件对案件进行复审,同时对该种产品进口加征临时保证金;完成复审后,贸易关税专员将他所搜集到的证据提交一个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对案件资料和证据的进一步分析,并组织进口商和当地制造商举行听证会,最后提出委员会对案件的评审结果和建议,如是否加征反倾销税等,并将其评审结果和建议同时提交工贸部长和财政部长审批;如审批同意加征反倾销税,则该决议将被提交以议会财经委员会确认,并经以财政部长签署后正式加征反倾销税。

  以安全关税规定以工贸部可以保护以国内产业为由对某种进口产品征收安全关税,而且没有规定任何调查和听证过程。以议会认为该条款立法基础源于关贸总协定第十九章的例外条款,但多数学者认为该税种完全是以实施贸易保护的政治工具之一,因为它意味着以工贸部有权以保护国内产业为由对任何合法进口产品征收安全关税。

  二、关税避垒。

  以色列与美国、欧盟等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区协定,对大部分工业产品和部分农产品相互给予免关税待遇;从其它国家进口工业成品关税水平已降至12%,原材料关税水平降至8%;但农产品进口限制的放松步骤还比较缓慢。除关税外,以海关对所有进口货物征收17%增值税,部分货物征收进口环节购买税、消费税和印花税。进口环节购买税是按以国内市场批发价与进口货物完税价相抵后向进口货物加征的税,具有明显的贸易保护性质,被征收购买税的主要产品有进口汽车、摩托车、冰箱及烟酒等,如进口汽车的购买税高达95%。2004年1月起,以对进口环节购买税进行大范围削减,将电视机、录相机和DVD机45%的购买税率降至15%,白色家电如冰箱、洗衣机、微波炉和洗碗机等的15%购买税降为5%;消除了原材料和建筑材料的购买税。

  三、非关税避垒。

  (一)禁止进口。

  根据1986年颁布的海关法令,以禁止进口一些与公共道德、健康、安全相关的产品,并根据国际公约禁止进口毒品和一些化学品。自1994年12月起,以还禁止进口一切不按犹太教教规制作的肉及肉产品。此外,以还不允许从17个与以色列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进口商品,这些国家包括阿富汗、阿尔及利亚、巴林、孟加拉、伊拉克、伊朗、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北朝鲜、巴基斯坦、沙特、苏丹、叙利亚、突尼斯、阿联酋和也门。以色列禁止进口的具体产品详见附表1。

  (二)进口许可证和配额。

  根据1978年的《自由进口法令》,以对125大类产品的进口实施许可证限制,其中很多都是以安全或治安为理由进行限制。武器和弹药,汽车、飞机、船舶及附件,活动物及动物产品类受限最多。根据产品的不同,进口许可证分别由工贸部、农业部、卫生部和交通部等发放。许可证一般在7-10天内发放,对于自动许可类产品,许可证必须在14天内发放,其它产品视情况发放。申请进口许可证的进口商必须是以公民或在以注册的公司。申请时应向工贸部提交一份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同时提交订单、发票复印件或外国供货商(制造商)的报价单一份。以色列要求进口许可证的具体产品详见附表2。

  自1994年以来,以大幅削减其进口配额限制,目前仅对一些农产品(根据WTO农业协定第四章(2)(iv)款的附录五)和破坏臭氧层的物质(根据蒙特利尔议定书)实施配额限制。

  (三)TBT技术避垒和绿色避垒。

  近年来,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具有技术性强、隐蔽性高、透明度低、不易监督等特点,已逐渐成为以最主要的贸易保护措施之一。以针对不同产品,在技术、卫生及检验检疫等市场准入条件方面制订了一系列涉及卫生、安全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以还以保护环境为由,制订出非常苛刻的环保技术标准,使其它国家的商品难以进入其国内市场,即所谓“绿色避垒”。以通过了很多环保方面的法律规定,涉及空气污染、噪音污染、水质、海洋污染、危险品、固体废物等。

  以各项标准可分为强制标准和非强制标准两大类。强制标准要求所有企业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其产品无法进入市场。非强制标准则主要起指导和参考作用。强制标准适用于大多数食品、饮料、烟草、纺织品、服装、玩具、鞋类和皮革制品。标准的制订及监督执行涉及到标准局、工贸部、农业部、卫生部和通信部等部门。截止到2004年底,以色列标准局共颁布了2800多条标准,其中强制标准共有约500多条,占全部标准的约18%。以工贸部长在与生产商和消费者协商并获得相关部长同意后,可宣布某一项标准为强制标准。

  (四)服务贸易避垒。

  因服务贸易所涵盖的商业、通信、教育、环境服务等涉及国家主权和安全,因此以仍然没有大幅度开放服务贸易市场。近年来,以在电信和通讯服务领域的私有化和自由化改革方面有了很大的进展。目前,外国公司被允许以成立合资企业的方式提供移动通讯、国际长途电话服务、DBS直播卫星广播、有线电视和因特网服务。以正式开放国内电话服务业务始于2000年;2001年以议会修改了电信法,允许有线电视提供商提供高速互联网和其它电信通讯服务;2002年以政府允许外国电视频道通过以有线和卫星网络向以受众播放其广告数量的25%;2004年以政府向NETVISION公司颁发了经营国际长途电话许可证,国际长途电话业务经营由原来的独家经营变为 NETVISION 和 INTERNET GOLD LINES 两家。另外,政府在以BEZEQ电信公司拥有的BEZEQ股份已低于50%。

  (五)政府采购。

  以是《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缔约国之一,其大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通过当地媒介对外公布,但以国有公司经常受到招标程序的照顾。另外,以政府采购程序缺乏透明度,以政府采购法律和规定与采购程序不太相符,且有失公平。如根据以公共招标法规定,所有价值在50万美元以上的国际公开招标项目必须包含“与以企业或实体业务合作”的条件。根据此条款,外国公司必须同意中标合同部分金额的产品须在以当地投资、共同开发或生产、向以当地企业分包或从以当地企业购买。其中政府采购项目“与以企业或实体业务合作”比例为合同金额的30%,国防采购和以国有航空公司EL AL招标中为合同金额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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