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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惩治:数额标准引发舆论争议
时间:2010/5/20 17:12:34 作者:清 浏览次数:3607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519中国新闻网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日前发布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的标准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消息一出,网络一片哗然。在实现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在立案标准上,实现“接轨”,既弥补了《刑法》中受贿罪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不足,避免了法律盲区,又对遏制犯罪、推进社会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叫好声一片的同时,舆论中一些批判之音,令人不禁一颤!

有网友在博客中这样说,“不管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都是令人不能容忍的犯罪行为,设置一条5000元钱的“红线”,难道5000元以下的就不用接受法律的制裁?按这位网友的解读,从“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变成“别多拿,拿多必被捉”,显然有纵容犯罪之嫌。

 

到底怎样受贿数额的容忍度,才能真正做到防微杜渐?对此,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说法。

新浪网的观点:在被誉为世界上最廉政国家的荷兰,一个官员贪污受贿的起点金额只有20欧元——这在当地饭店,连一杯普通的葡萄酒都买不到。在香港,对贪污受贿实行“零容忍”,贪污一块钱也不行,只要存在贪污受贿行为,最低的惩罚是罚金10万港元并判监禁一年。正因如此,香港才能成为世界上最清廉的地区之一。原先在实际办案中不超过5万元不予立案,结果造成贪贿的钱越来越多,官越抓越大,贪的面越来越广,各级官员的“前腐后继”已经成了社会的毒瘤。

腾讯网的观点:受贿罪以5000元作为立案标准,始于1997年修订的《刑法》,时间过去了13年,标准也应随着经济发展而与时俱进。整个“立案追诉标准”意在密织法网,使经济犯罪分子无所遁逃,但把“5000元”这个数字与社会现实对照,却不得不说这张法网织得稍稍密了一些。法网过密,就可能出现老子所谓“法令滋彰,盗贼多有”,使民众轻陷于法。一旦如此则又会落入两难:不依法执行,法律等同儿戏;严格执法,必将耗尽司法资源,顾小而失大。

 

对此,国家标准频道认为:对于受贿行为来说,金额的多与少,虽然只是量的不同,但质并没有改变。不管是数额过小,耗尽司法资源,不力严格执法;还是数额过大,应该实行贪污受贿的“零容忍”,5000元以上受贿立案,绝不是小额受贿的合法性的变相承认。目前,在“潜规则”盛行成风的环境里,“回扣”、“好处费”早已普通到吃、住、行各个方面,随处可见。并且,这些“好处”还呈现多样化,无论是礼,还是钱,有的价值还远远超过5000的标准。对此,立案标准的降低,是有国家决心严惩贪污受贿的初衷和态度。

“一钱斩吏”的典故,想必大家都耳熟能详。以现代法制的视角来看,凭一文钱将小吏斩首,确有草菅人命之嫌。但是,与标准相比较,如果因为他只偷了一文钱,而且还偷得不够多,就装作没看见或只是“批评教育”了事,甚至根本不予追究其法律责任,那就显得更加不合理。如此以往,即便受贿数额的标准,定成了一文钱,或是一万钱,那么又有什么用呢?“抓大放小”、“抓小放小”的结果,都只能是纵容犯罪,甚至把小贪养成了大贪。

由此推论,立案数额的标准确定,这个问题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才能有效的贯彻国家制定受贿5000元立案的初衷?这个问题值得监察部门与社会深思。如果,事实发展到像那位网友所说的,“今年受贿不收钱,收钱只收4999”的民谣,那才是最大的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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