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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关注:200万元,治的了恶意炒作?
时间:2010/7/14 10:34:08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2063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据新华网消息,昨日,发改委出台《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对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半年,我国生活物价明显飞涨。“豆你玩”、“蒜你狠”,恶意信息炒作导致市场囤积、哄抬物价,让百姓着实割了不少肉。对此违法行为,今年4月,国家发改委在听取了针对打击串通涨价的各方意见,出台了《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同时,相关方还表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将会出台一部更加细化的规定。据悉,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截止日期为2010年8月13日。
    何为“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征求意见稿的解释是,重要商品(包括服务)的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可能对人民群众生活和企业生产造成重大影响时,经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同意,价格主管部门可按该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加大处罚力度,规定咋执行?征求意见稿规定:对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与此前《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扰乱市场秩序最高100万元的罚款相较,征求意见稿中200万元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大了很多。
  
    对《意见征求稿》的发布,很多网友在问,与非法炒作、非法囤积的利益相比,200万元的处罚力度虽然提高,但治的料不法分子的恶形恶状吗?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不法恶形的背后,是违法者对利益的追求,对市场经济体制下制度疏漏的啃噬。《意见征求稿》,虽然是发布了,通过后即将被实施,但对市场不法行为能起到多少警示作用,还不得而知。除了制度的因素,还有对制度的执行,目前,市场监管不力与执行不严,还是普遍存在的现状。如何加大对市场的监管,如何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与违法必究的岗位职责,这都是网友所疑虑的。
    对此,国家标准频道认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监管法律体系,及时制止和严厉惩处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的价格违法行为,管理通胀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需要进一步的“标准治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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