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English
      热烈祝贺:西安交通大学“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标准高端论坛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优势产业地图首发式于4月15日(校庆日)隆重举行!        国家标准委等部门最新发布《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碳达峰碳中和中外标准数据库》即将上线!      中国行业标准题录索引数据库即将上线,敬请期待!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别综合资料索引数据库即将上线!
2024 年 5 月
14
星期二
   
  
  
·多语言频道即将开通!
当前位置:首页 - > 标准案例
积极应对欧盟电子绿色壁垒(之二)
时间:2008/5/29 11:11:57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2096 文章来源:《国门时报》

  欧盟两指令从提出到由欧盟议会立法通过,经历了10年的酝酿期。在欧盟内部,曾引起较大争议,不仅电子电气企业界曾进行游说工作,欧盟各成员国间也以环保技术发展水平不同步、国家经济实力不平衡为由,对两指令中的具体指标长期争执不休。在WTO有关会议上,该指令多次遭到欧盟外其他成员的反对,认为是新的技术壁垒。客观上讲,两指令大大提高了电子电气产品进入欧盟的门槛用以保护从欧盟内企业。由于欧盟国家技术水平较高,发展中国家相关制造业面临较大压力,对发展中国家而言,这无疑是一种新的技术壁垒。但从长远来看,这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首先,两指令是典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WTO的有关协定为规范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迈出了重要一步,在清除技术壁垒,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进程中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协定本身并没有彻底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打着保护人类健康、生态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正当旗号,却在本质上实行贸易保护主义。这些技术壁垒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提法上的巧妙性、形式上的合法性、手段上的隐蔽性,从而使出口国愤慨不已,却又奈何不得。

  在ROHS第一条中规定:“本指令的目的是使欧盟各成员国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法律趋于一致,并且有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废弃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它正是打着保护人类健康生态安全与环境保护的旗号,对国际贸易造成了隐蔽的限制,客观上排斥了发展中国家廉价电子电气产品向欧盟的出口。ROHS序言第11自然段写道:“如果从科学和技术的角度看,不可能有替代品,或者替代对环境和健康造成的负面影响可能大于对环境和健康带来的益处,那么,可免除执行替代品的要求。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物质的替代工作仍将以与电子电气产品的使用者的健康和安全相协调的方式进行。”从以上表述来看,有无被禁止物质的替代品,以及替代品是否对环境和健康的影响小于被禁止物质对环境和健康的影响,尚都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种不确定性不足以证明禁止使用某些物质的措施的正当性。

  其次,电子产品绿色化也是发展趋势。由于近年来电子电气废弃物大幅增加,形成的环保包袱已经远远超过其他产品,仅1998年,全球电子电气废弃物就高达600万吨,每年更以3%至5%的速度增长,增加率是一般废弃物的3倍,所以对电子电气产品进行绿色设计和回收处理已变得刻不容缓。至于由谁负责来做,在发达国家是基于EPR原则考虑的。EPR即“延长生产者责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其定义为:“生产者必须负责产品使用后的回收、再生,或是弃置的责任。”目的就是为了从源头着手,促使生产者对原料的选择与产品的设计重新思考,尽量减少使用有毒有害材料和难以回收的材料,降低产品对环境的污染。EPR考虑的是整个“产品系统”,而不只是“生产设备”的清洁生产技术。将产品废弃阶段的处理责任,由政府转移到了生产者,利用产品税、保证金等方式将废弃产品的回收再生处理费用,包含到产品价格中。这样一来,可以激励生产者为了保持价格优势,对产品进行绿色设计,减少原料及有害物质的使用。

  1991年德国实施的《包装法令》开了EPR原则的先河,它规定废弃包装材料由生产者负责回收处理,并且禁止用公共财源来处理废包装材料。其后,发达国家纷纷效仿,日本通过了《循环型社会架构》的立法,法国制定了《废弃物及资源回收法》,韩国制定了《资源回收法》,美国制定了《资源保存及恢复法》,欧盟制定了《包装材料指令》和《废弃车辆指令》。以前发达国家发布的这些法令都顺利得以实施未引起大的争议。而这次欧盟发布的两指令,涉及产品之多,范围之广,特别是对世界贸易影响之大,均是前所未有的,所以引起了世界范围的震动。尽管欧盟两指令带有浓厚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其实施时间很可能因欧盟各国检测标准不一致而推迟,其实施效果也可能因各方反对和各种豁免而大打折扣,但其代表了绿色环保发展趋势是不容置疑的,一些国家在电子垃圾立法方面的跟进就证实了这点。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走绿色、环保、科学、可持续发展之路是文明社会的明智选择。




  国家标准频道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站文章注明“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的,版权均属于国家标准频道(本网站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文章;已经与本网站签署相关授权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文章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家标准频道”。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站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站注明 “来源:XXX(非国家标准频道)” 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文章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站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邮箱:service@chinagb.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