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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立彪:让法律重武器真正发力
时间:2012/3/1 9:33:53 作者:胡立彪 浏览次数:2682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通知首次明确了地沟油违法行为的7种情况以及定罪量刑标准,并强调,对于具有累犯、前科、主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要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人们常把法律比作武器,该通知作为一部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将对地沟油犯罪的惩处力度最高加重至死刑,这就相当于进行了一次武器升级,以枪换炮。对此社会舆论普遍认为,对地沟油犯罪大刑伺候,这是食品安全领域重典治乱思维的具体体现,再次彰显了我国政府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坚定决心。

  轻武器升级为重武器之后,对地沟油犯罪的打击力度和震慑作用会明显提高,这一点毋庸置疑,但重武器之“重”能否同时体现为效率之“高”,却仍是个问题。有论者指出,地沟油犯罪猖獗,屡禁不止,处罚太轻只是一个方面的原因,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处罚(特别是刑事处罚)发生少,至少是人们知道的少。2004年审理的福建首例地沟油案,被告累计销售地沟油达5.5吨,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8万元。2011年福建又一例地沟油案(有报道亦称“首例”),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两个案子中的主犯所受处罚都算不上重,而7年间福建省只发生了这两起案子,也说明处罚发生率确实不高。现在换了重武器,如果很少拿出来使,那么体现其威力的重字,就会大打折扣。

  法律武器的效率还应当体现在杀一儆百的警示作用上,重武器之“重”,自然也要通过案例体现强大的威慑力,警醒效尤者。必须承认,近些年我国政府在治理地沟油违法犯罪方面确是用了心、尽了力的,效果也有目共睹。自去年8月份以来,公安部、国务院食安办等部门联合部署开展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共侦破利用地沟油制售食用油犯罪案件135起,抓获涉案人员800多人。然而,这些数字在标明了成绩的同时,也呈露出“地沟油违法行为盛行,参与者众多,遍布全国各地”这种令人担忧的现实。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成绩固然可以通过数字显示,但打击犯罪的效力和效率却无法通过数字体现。人们更希望看到的,是这135起犯罪案件中典型的、鲜活的案例事实,是法律对这800多涉案人员的判罚。既然现在已经明确了地沟油违法行为的7种情况以及定罪量刑标准,有了死刑,那就应该让人们看到至少一起真正的重典实例。这当然不是“观杀心理”的残忍期待,而是对落实法律威严的求证,是冀“杀一”之举真正树起法律“儆百”之威。

  当然,法律之威既要倚其“重”,也要倚重其“中”。“中”即命中,这是法律武器体现其威力和效率的另一重要特征。在治理地沟油的过程中,一个至今仍未摆脱的困境就是检测难。为了解决这个难题,监管部门曾面向全社会的科研机构征集到数百种地沟油检测方法,但所有这些检测方法都存在缺陷,无法做到准确、简便、统一、通用。检测难就像射击找不到标靶,武器的威力再大也白费,所谓重典治乱也就无法真正落实。另外,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如果基层办案部门在案件的定性、法律适用方面做不到统一规范,而负有监管责任的多个部门又做不到职责明确,协调合作,难以形成无缝监管,常常留下死角,那么这“不中”的表现,体现不了打击的正义和精确。

  有人说,三部门下发的通知犹如向地沟油犯罪下达的死刑判决书。这个比喻不错,但要真正看到地沟油的死期,还为时尚早。剿灭地沟油是个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就法律武器自身而言,虽说现在变得有力了、得力了,但它必须真正发力才行。人们期待看到它的挥斩效果。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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