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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八部门联手围剿 非节水型器具年底退市
时间:2008/5/29 23:17:11 作者:马磊 浏览次数:2242 文章来源:焦点房地产网

 

  为贯彻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和保证供水安全工作的通知》(建城[2003]171号)精神,昨天北京市建委牵头联合京八部门发布了对非节水型器具的围剿通知,而从即日起,北京市各类市场、企业、个体工商户将被禁止销售非节水型用水器具产品,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在昨天市建委、市工商局、市水务局等8部门联合召开的发布会上,还宣布今年年底前本市将基本实现非节水型用水器具退出市场。

  据市建委副主任冯可梁介绍,目前绝大多数住宅小区建成后用水器具都是市民自己购买、安装的。由于节水型器具市场价格比非节水型器具的市场价格高,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推广困难。不过考虑到长期节水的差价,还是很合算的。

  发布会上各部门都提到了北京的长期缺水状态,但是有调查表明,目前新建的小区大多数使用的都不是节水型用具。以下是详细内容。

  政府八部门通力合作 非节水型用水器具市场退出监督机制

  近期,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战略部署,国务院于2005年6月份下发了《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通知中要求“要推进城市节水工作,积极开展节水产品研发,加大节水设备和器具的推广力度。”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和保证供水安全工作的通知》(建城[2003]171号)也要求“现有房屋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要在2005年以前全部更换为节水型器具。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居民尽快更换不符合节水要求的生活用水器具。缺水城市严禁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销售。”

  北京是水资源紧缺城市,缺水问题已经成为制约首都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建设部文件精神,市委、市政府领导多次指示有关部门各部门加强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强制使用管理,并多部门联动由建筑领域强制使用推广到按节水型器具标准施行强制性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大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推广力度、打击“假冒伪劣”用水器具产品。按照市政府要求,2005年11月16日,市建委、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政管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加快淘汰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通知》(京建材[2005]1095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本市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在设计水嘴、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等四类用水器具时,应当严格按照《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规定的指标设计。自2006年1月1日起,本市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所采购和使用的水嘴、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等四类用水器具,必须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为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市建委等八部门成立了“北京市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研究淘汰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和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市建委、市水务局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领导小组、联络组和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建委主任隋振江担任,副组长由市建委副主任冯可梁、市水务局副局长张萍担任。领导小组成员有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柴晓钟、市规划委委员曹跃进、市市政管委副主任梁广生、市质监局总工程师朱佩芬、市工商局副局长王建华、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马惠民。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主要是:市建委: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本市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所采购和使用的水嘴、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等四类用水器具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在施建设工程特别是公共建筑使用用水器具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用水器具的,责令改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并记录在建设行业企业信用监督信息系统。市水务局:与市建委一同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本市各行政、事业、企业、社会团体的办公与工作场所,各经营性、服务性、公益性公共场所使用节水器具现状的调查;负责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和淘汰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宣传和政策引导,督促使用单位更换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标准的水嘴、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市发改委:负责制定本市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推广及产业发展的规划和促进政策。市规划委:负责本市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水嘴、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等四类用水器具的设计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设计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市市政管委:负责本市公共卫生间(公共厕所)节水器具使用监督管理。市质监局:负责本市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地方标准的制订和发布;负责生产领域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监督管理,依法对生产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标准的产品的企业进行查处。负责将查处企业记录在北京市企业信用监督信息系统中。市工商局:负责本市流通领域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监督管理;负责督促经销、代销单位将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标准的产品清出销售场所;对违反规定继续销售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标准的产品的,市工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负责督促本市各建材或生活消费品市场的服务管理机构严格履行管理责任,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没有履行管理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负责将查处的经销、代销不合格用水器具的企业记录在北京市企业信用监督信息系统中。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据《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对本市各行政、事业、企业、社会团体的办公与工作场所,各经营性、服务性、公益性场所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行为进行查处。

  2006年1月28日,联席会议发布了《北京市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推广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部门发挥合力,统筹协调和推进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推广工作,并提出了今年年底前基本实现非节水型用水器具退出市场的工作目标。并分三个阶段开展工作。2006年1月初-2006年3月底为宣传部署阶段。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向社会广泛宣传《关于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加快淘汰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通知》(京建材[2005]1095号)各项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制定对相关领域进行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案。2006年4月初-2006年6月底为检查整顿阶段。市、区两级建委、规划委加大对建设工程特别是公共建筑使用用水器具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从今年二季度开始,市规划委对建设项目设计图纸进行专项检查,全市抽查不少于100个建设项目;市质监局对我市生产用水器具的企业进行专项抽查;市工商局本市流通领域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销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用水器具节水技术条件》的用水器具予以清出市场;市建委对建设工程使用用水器具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预计每个区县抽查不少于5个建设项目,全市抽查不少于100个建设项目,对发现违反规定设计、采购、安装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市水务局和市政管委向社会公布本市企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使用用水器具情况调查的结果,并督促房屋或设施的产权单位采取措施在2006年6月30日前更换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标准的水嘴、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市城管执法局依据《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与2006年7月1日起对本市各行政、事业、企业、社会团体的办公与工作场所,各经营性、服务性、公益性公共场所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行为进行查处。2006年7月初-2006年9月底为总结复查阶段。各委办局按照第二阶段的分工进行组织部分抽查,巩固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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