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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阻同门“相残”商务部新政纳谏
时间:2008/5/30 5:32:35 作者:经济导报 浏览次数:1866 文章来源:经济导报

 

 

   正在征集意见的《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暂行)》(修订草案),几天来遭到了业内人士的热议。5月上旬,商务部制定的该草案在其官方网站上甫一推出,即引起了出口企业和地方厅局的关注。这份旨在行业自律、惩治低价的草案,承诺会对出口价低于自身真实成本的企业作出惩罚。
                
        然而,商务部此番欲打击行业内低价竞争的良苦用心,一些人士似乎并不“领情”。而方案“不具备可操作性”,成了最让业内人士和企业诟病的地方。 

   难操作恐成一纸空文 
                
       据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工作人员谢伟介绍,早在1996年我商务部就制定了有关规定,此次进行修正,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外贸健康发展。据悉,修订草案征求意见过程将持续到月底左右,之后将择机出台。

               
       不难看出,商务部此举意在频频而来的贸易摩擦面前,在产品出口前先设置一道关卡,以减少国际贸易纷争。这种主动戴上枷锁的行为,是为了改变在国际贸易摩擦中所处的被动地位,同时促进国内行业加强自律和互相监督。

                
        山东金城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周立波表示,地方鼓励出口带来的同行业压价出口抢客户,已经影响到产品声誉。以龙口粉丝为例,5年前出口日本的龙口粉丝均价在每吨3000美元左右。现在生产成本增高,生产费用加大,出口平均单价却没有相应提高,甚至出现下降。“因此,新政策出台十分必要。从国家的角度来看,低价竞销也是资源的流失,必须要加以管理。”他说。

                
        据记者调查,企业大都对商务部处罚恶性低价的想法表示赞同。“但是,草案可操作性不强,因为企业受到实质性损害的证据很难提供。”青岛一家小型纺织品出口企业的王经理对记者分析,对于出口商或者商会而言,要想提供受到实质性损坏的证据无疑很难,因为要掌握低价出口商的情况比较困难。“而且,在实际执行当中,由于原材料价格波动快或成本控制等原因,产品成本会不断变化,而政府部门制定的限价一般都在一段时间内固定不变,因此反而会对正常的贸易出口造成负面影响。”

         此外,关于“不正当低价出口”的界定,也让王经理有些疑惑。草案规定,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是指被调查人在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以低于该产品单位平均生产成本与平均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总和的价格对外出口的行为。

             
        王经理说,参照企业自身的成本并不能惩治那些价低质次的企业。而取信行业中间价,过于武断,且操作难度又太大。“企业本身的成本就已经很难核查。草案出台,其结果可能是增加了一些管理机构,让企业增加一些负担。”王对于该草案显然并不看好。

                
        山东外贸部门有关人士也认为,行政权力会干预到哪一步,整个调查要具体到哪一步,草案都应该作出明确规定。从目前的草案来看,地方厅局很难操作。

                “药效太轻”引质疑 
                
        北京WTO事务中心法律部研究员、国际法学博士武长海此前曾参加商务部组织的专家论证会议,他戏言,“新《规定》可以说是一部‘国内反对国外反倾销法’,国外还没有反,我们自己先反了。”

               
        据记者了解,连日来,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官员积极奔走广东、浙江等地,了解社会各界对近日出台的《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暂行)》(修订草案)的意见。但是,商务部得到的反馈显示,出口企业对新规提出了两大质疑:一是其处罚3万元并禁止出口12个月“药效太轻”;二是处罚可能引来“副作用”,为外国反倾销提供证据。

        武长海认为,如果国内企业在一年以上发生了较大的“不正当低价出口”,足以对国外构成倾销或垄断行为,我们自己先根据新《规定》进行处罚,这反而成了进口国对我国出口企业实施反倾销或反垄断的证据。

                
        对于处罚幅度,草案规定最严厉的处罚是,3万元以下人民币的罚款以及禁止被调查人的被调查产品自决定公告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的出口。“这显然太轻了。当一个企业出口低价产品,达到了‘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地步,其出口规模应该是不小了,但仅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不足以对企业形成威慑。禁止出口12个月同样意义不大,该企业完全可以改为通过其他进出口公司代理出口,这或许只需要支付其2%-3%的费用。”济南一家家具出口企业的负责人孟先生对记者说。而孟的这一看法也得到了其他一些出口企业的认同。

                
        值得注意的是,商务部针对该草案的意见征集工作可能在近期结束,山东省外经贸厅因此提醒省内出口企业,无论有何种意见或看法应登录商务部网站,针对该草案发表自己的意见或留言,把自己的声音和想法及时反映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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